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谁讲的好|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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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撤销情形

  1.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法定撤销情形。

  2.不能撤销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异议前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程序

  1.程序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依职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

  合议制。

  4.审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5.裁判

  (1)申请合法,裁定撤销该裁定。

  (2)申请不合法,裁定驳回。

  6.效力

  (1)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2)不得上诉。

  (3)不得申请复议。

  (4)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7.补救

  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8.重新仲裁条件

  (1)仅限国内仲裁裁决。

  (2)仅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原仲裁协议失效。

  (2)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二】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知识点涉外仲裁

  一、涉外仲裁概念

  涉外仲裁: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法定事由:两者完全一样。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涉外仲裁保全

  (一)涉外仲裁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涉外仲裁证据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保全或驳回)。

  (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篇三】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的,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一)不予执行的情形

  1.法定情形

  (1)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2.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一事不再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程序启动

  (1)被执行人申请。

  (2)法院依职权(执行该裁决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

  合议制。

  4.审理程序

  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先裁定中止执行。

  5.裁判:裁定

  (1)申请合法→不予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不合法→驳回申请→执行继续。

  法院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也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

  (2)终结执行仲裁裁决。

  (3)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原纠纷。

  (四)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

相异

相同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①属性相同: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②法定情形相同

③部分程序相同: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而启动、审判组织及审理裁判上

④法律后果相同:仲裁协议失效,原纠纷可在达成仲裁协议后重新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程序启动主体

任何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

申请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执行程序中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所在地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没有重新仲裁程序,但有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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