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诉的合并
一、合并的意义
Ÿ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或者多个人的争议,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同时减少矛盾判决,尽可能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诉的主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主体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可发生于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时。应满足关于共同诉讼条件的规定。
三、诉的客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客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
(二) 条件:
1. 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
3. 合并的几个诉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4. 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
四、诉的预备合并
(一) 客观的预备合并: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之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二) 主观的预备合并: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三) 支持者意见:
1.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符合民诉法辩论主义的立法精神
2. 有利于防止裁判冲突、统一解决纷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护原告实体法上之权利(包括免罹于消灭时效)、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有益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
(四) 反对者意见:
1.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难以保持合并审理状态,致裁判无法达到统一
3. 实际上损害了后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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