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_关于南宁市卫生系列二0一六年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副标题:关于南宁市卫生系列二0一六年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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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改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民办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南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职办〔2016〕22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按照现行职称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


1、在本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医、技、药、护,下同)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本市境外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本市或人事档案托管在本市各级人才服务管理机构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已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除外);


2、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申报材料造假等违纪行为的;


4、申报当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的;


5、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获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获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及材料要求,详见南职办〔2016〕22号文件“三、申报条件”之“(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


1、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相关情况填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1)。


2、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在职学习必须是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3、完成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四)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1、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同时电子档案中须提供执业证书所有内页的完整扫描件。


2、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以下简称“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县级以上合格分数线为60分,乡级为55分,长期有效。


3、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副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的申报人,免资格考试


(五)开展基层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条件


1、市卫计系统单位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任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并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2、不执行到基层服务要求的申报人,需提交审批表(附件2)。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再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卫计部门审批。


(六)业绩成果条件


1. 病案。申报人须提供任现职以来不同年度的病案,包括住院号或ID号、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和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病历保管部门或单位印章。


2.技术工作报告。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所取得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技术工作报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报告内容相符且必须客观真实。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属市属单位、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市卫计委职改办接收审核推荐,汇总数据后上报市职改办。


(二)申报人属县、区、管委会所属单位的,报所在地卫计局初审,再报所在地职改办复核后推荐,汇总数据后上报市职改办。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职称评审实行信息化申报。申报人在填写、整理个人版时请选择“卫生系列南宁市副高级评委会”(代码:1421),然后转为单位版,再报送该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具体流程以及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单位审议推荐、专家鉴定意见、学历证书核查、个人信息填报、委托评审等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南职办〔2016〕22号文件“五、申报流程及要求”。


(三)论文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县以下各医疗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发表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增刊上的,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


2、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及论文的译文。


3、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查询栏目:新闻出版机构查询。


(四)如所扫描的原件为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五、诚信申报与责任追查。各级职称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责任制,明确材料审查责任人,签署书;申报人必须签订材料真实性“双”保证书;对申报人或职称工作者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职称工作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规定严肃处理。详见南职办〔2016〕22号文件“六、诚信申报与责任追查”。


六、报送安排


(一)时间安排:


5-6月: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7月: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材料阶段;


8月:各县、区、管委会职改办、卫计局职改办,市卫计委职改办接收、审核推荐申报材料阶段;


9月:市职改办核查材料和评审会筹备阶段,其中:


9月12日(星期一):横县、宾阳县、武鸣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东盟开发区。


9月13日(星期二):市第一人民医院至市第九人民医院。


9月14日(星期三):市卫计委直属单位、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南宁市中医院、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宁中心血站、南宁市卫生学校、南宁市口腔医疗中心、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南宁急救医疗中心。


9月15日(星期四):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西乡塘区、邕宁区、高新区、经开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民办卫生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系统。


9月16日(星期五)为材料需修改后报送的时间。


因时间安排紧凑,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评审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者不予受理,请理解配合。


(二)报送地点:南宁市职改办(建政路3号办公楼一楼107室),电话:5618053。


七、收费标准


按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380元/人•次。


申报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缴清职称评审费(事先转账的应主动出示转账凭证复印件)。转账交费请注明该款项为“卫生副高职称评审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账号:45001604351050700292-0002,开户行:建行建政东支行。


八、其他事项


(一)为使文件篇幅简洁,本通知内容与南职办〔2016〕22号文件重复部分以“详见……”提示。因相关内容涉及条件、标准、流程、纪律等申报工作的关键要求,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务必详细研读南职办〔2016〕22号文件并严格按要求执行,确保及时正确完成申报。


(二)破格申报、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免考等有关政策文件均可在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x.lss.gov.cn)或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查询。


 


附件:


1.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


2.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


3.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学科分类


 

关于南宁市卫生系列二0一六年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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