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2017年重庆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补助政策规定

副标题:2017年重庆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补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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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的离岗乡村医生。(除离岗后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或聘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2、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如何确定?

有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之一,即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上、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二是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医生工作档案记载。

两个条件如果只有一个符合,需要提供三类人的人证,原执业时本村或邻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卫生院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当时的村干部,至少三人以上同时证实。以上人证均需与本人无亲属或姻亲关系。

3、服务年间如何计算?

总的时间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意思是总的不能超过45年),在此期间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服务年限。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申请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连续从业年,需按前条方式提供人证。

4、如何申报补助?

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可在卫生院领取)并附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注意: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5、哪些原始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身份和服务年限的依据?

(1)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档案局等单位保存的乡村医生相关资质证明书的发放文件,乡村医生原始花名册或登记表,有村医姓名的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组织开展培训、考试考核的原始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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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的乡村医生花名册或登记表,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原始花名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领取)名册、补助发放会计凭证等。

(3)村居委会聘用相关资料。

(4)村卫生室保存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原始凭证等资料。

(5)乡村医生个人提供的四证之一,相关缴费收据,乡村医生的任、留(聘)用证书(存根)或退出乡村医生证明(存根),各类乡村医生培训、表彰、考核、奖励、奖状或照片等。

6、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养老补助为每服务一年600元,医疗补助标准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助10元。

7、养老和医疗补助怎么发放?

养老:养老补助主要用于本人参保缴费,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发放方式。

(1)如果本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60周岁以下的:养老补助计入人个帐户,不计缴费年限。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月发放。

60周岁以上的:一是尚未参保的,可根据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二是已参保的,如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由本人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一次性养老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2)如果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保,养老补助用于参保,不足由本人补足。

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保,养老补助发给本人。

(3)如果符合参加超龄养老保险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保,养老补助用于参保,不足由本人补足。

已参保的,养老补助发给本人。

医疗: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从领取之日起发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原文:

(渝府办发〔2016〕1号)精神,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并在本乡镇(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本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居委)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4.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

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由原户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一)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自治县)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及时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给本人的,及时予以兑现。

(三)医疗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提前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代发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纪检监察、信访维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理顺组织领导关系,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从相应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公示和监督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要加强协作,做好跨区县(自治县)执业的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社会保险的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区县(自治县)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

(四)维护稳定。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涉及的一般具体问题,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重大或普遍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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