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材料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重点专业。学院前身是由1948年建校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院。学院目前占地面积9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8.8万平方米,实训基地建筑面积近4.7万平方米,馆藏图书资料70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402万元。学院设有13个二级学院4个教学部,49个专业及方向,专任教师496人,其中教授及高级工程师56人,其中教授53人,副教授21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良好,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50强院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连续九年列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前三名,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中名列前茅。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普通类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美术统考;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监督下,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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