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委会、招考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管理局招委会、招考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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