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方法:
1. 按照合同成立时预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自动解除;
2. 协议解除;
3. 行使解除权。
提存的定义以及产生的原因:
提存:是指合同义务人因合同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采取一定方法将标的物交存保管,以消灭合同的情形。
提存的产生基于两个原因:
1. 债务人依照合同履行义务;
2.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的履行无法实现。
标的物提存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 债务人免除责任;
2. 提存标的物上的权利义务及其风险,移转给债权人;
3. 费用负担。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提存所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但债务人取回提存物者,不在此限。
抵消: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债务相互相抵互消。作为一种合同终止的方法,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将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或者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各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免除:是指合同权利人单方面放弃债权,以免去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负担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混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一个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已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 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4. 为卖方履行其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5. 宣告合同无效;
6. 要求损害赔偿;
7. 要求减低价格;
8. 收取或拒收卖方提前交付或超量交付的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1. 如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 为买方履行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3. 宣告合同无效;
4. 要求损害赔偿;
5. 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6. 要求买方支付不按时付款的利息。
公约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如何理解?
1.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 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A前提条件;B实质条件;C主观上的“预知”。
预期违约:是指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
合同中一方预期违约后,对方有何权利义务?
一方违约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他中止履行合同。但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预期违约明显地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分批交货时,如遇到违约应怎样处理?
1. 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 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风险转移的时间:
1.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 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3.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在上述第1、3情形下,如果卖方未将货物特定化则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主要是指销售代理。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权限的不同,销售代理可分为:
1. 总代理:他是委托人的全权代表。在指定的地区内,代表委托人从事销售活动和其他范围更为广泛的商务活动。
2. 代理: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
3. 一般代理:指不享有代理专营权的代理商,委托人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在同一地区推销相同商品。
每个代理合同会产生哪几种关系?
1.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2. 委托人与第三者的关系。
3. 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
代理人并非必须向第三者公开其代表身份。从第三者,即海外客户的角度看,有三种可能性:
1. 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他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或
2. 代理人公开委托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如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代表我们的委托人”字样,在这里,他代表的是隐名的委托人,或
3. 代理人既公开委托人的存在,也公开其姓名。这里,他代表的是显名委托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代理人的活动是经常遇到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有协议外,一般来说他们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代理人的义务:
1. 勤勉工作;
2. 公开一切重要事实;
3. 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
4. 不得泄露代理活动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或资料,也不得由他自己用来和委托人进行不公正的业务竞争;
5. 向委托人报告一切代理交易的帐目。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 支付佣金;
2. 给代理人的费用和补偿;
3. 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4. 清偿债务的义务。
以代理为例,拟订合适的代理协议至少要注意:
1. 双方的基本关系。
2. 代理的商品、地区和期限。
3. 专营权。
4. 佣金条款。
5. 商情报告。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对哪些代理行为适用?
1. 代理人有权或表示有权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无论他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本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均适用该公约。
2. 公约不仅适用代理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代理人以订立该合同为上的或有关履行该合同所从事的任何行为。
3. 公约只涉及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与第三人为另一方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适用公约的国际代理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本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所;
2. 代理人在某一缔约国设有营业所,或者国际私法规则规定要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但除以下代理业务:
1. 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之交易商的代理;
2. 拍卖商的代理;
3. 家庭法、夫妻财产法或继承法中的法定代理;
4. 据法律或司法上的授权行为发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
5. 按照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在上述某一机关直接控制下发生的代理。
代理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依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协议终止;
2. 为之授权的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完成;
3. 本人撤回代理权或代理人辞任;
4. 依其所适用的的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根据公约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
1. 当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某种行为时,除非本人事后追认,否则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无拘束力。
2.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的代理人,若其行为未得到追认,应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大致可分为:
1、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2、出****易磋商;
3、 签订出口合同; 4、履行出口合同。
与出口贸易程序相对应,进口贸易程序大致可分为:
1、 进****易前的准备; 2、进****易磋商;
3、 签订进口合同; 4、进口合同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工具使用的主要有货币和票据。
在选择计价和支付货币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
1. 汇付(买方直接付款);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其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2. 银行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3. 银行信用证。
托收的分类:
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标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开/不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在见票/单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和远期付款交单: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在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2.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无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类型、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 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当事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和保兑行)。
3. 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4.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同号码)。
5. 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6. 单据条款(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
7. 其他规定。
8. 责任文句。
汇付(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是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种类:
1.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2.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和保兑行有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的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 按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
5. 按附加性质还可将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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