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 在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平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对各国合同法规定的了解。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怎样?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或者是单行统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法),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货物贸易中, 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 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物)包括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汽垫船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构成惯例应具备下述条件:
1.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港口或某一时用于合同的规则,不能作为惯例。
2.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 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 美国商会等1941年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它们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 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IF、CFR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这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1. 共同点:
a)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 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都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 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d)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e) 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出口清关均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均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2. 区别:
a) 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 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与FOB、CIF、CFR对应的三种通用的术语FCA、CPT、CIP有何关系?
1. 共同点是:
a) 交货方式相同;
b) 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c) 相互对应和贸易术语的基本原则相同。
2. 区别是:
a)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者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后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
b) 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前者货越船舷,后者货交承运人);
c) 单证种类不同(前者所产生的运输或保险单证只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方面的单证,后者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方面的单证);
d) 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和时间不同(前者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的海运或内河运输单证,后者要求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即签发运输单证)。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何特征?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 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B.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C. 合同内容合法;
D. 具备法定形式。
3. 其特征:
a) 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所谓国际性,可以有很多标准,如:A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B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C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D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等。
b) 其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
c)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d) 适用法律多样。
营业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谈的地点,如办事处。
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货物买卖合同均采取不要式原则。
2. 不要式原则意指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用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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