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不锈钢和304的区别:2017年甘肃酒泉市公安局招聘高速公路交通协管员公告

副标题:2017年甘肃酒泉市公安局招聘高速公路交通协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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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当前日益严峻复杂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切实提高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市政府批复,现就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聘高速公路交通协管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及身份
  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酒泉市人才交流中心拟招聘高速公路交通协管人员132名(其中,男性112名,女性20名)。高速公路交通协管人员主要协助高速公路交通民警从事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安全宣传、道路巡逻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人民警察身份,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二、应聘人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无既往违法犯罪经历;
  3、热爱并自愿从事公安交管工作;
  4、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18周岁(1999年3月1日以前出生)以上、30周岁(1986年3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6、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口吃、无纹身,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单侧矫正视力4.8以上;
  7、符合政审条件。政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政审办法执行;
  8、酒泉市户籍。
  酒泉市直公务用车改革参改单位自聘的解聘人员,经本人自愿可直接报名。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职在岗交通协管员不得报考。
  三、工作单位及岗位
  1、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湖高速公路大队(暂定名、驻地肃州区),G30连霍高速公路肃州段安全管理辅助岗位。
  2、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泉高速公路大队(暂定名,驻地玉门清泉),G30连霍高速公路玉门段安全管理辅助岗位。
  3、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川北高速公路大队(驻地玉门市),G30连霍高速公路玉门段安全管理辅助岗位。
  4、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渊泉高速公路大队(驻地瓜州县),G30连霍高速公路瓜州段安全管理辅助岗位。
  5、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园高速公路大队(驻地瓜州柳园北),G30连霍高速公路柳园段安全管理辅助岗位。
  四、招考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委托酒泉人才交流中心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按报考工作单位依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用(男女分别录用)。
  酒泉市直公务用车改革参改单位自聘的解聘人员,参加完招考程序后按报考单位单独划线依据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聘用。
  (一)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提交相关报名资料(身份证、毕业证、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5张)。报名需明确报考的工作单位。
  报名地点:市人社大厦人才中心一楼大厅(新城区富康路26号,肃州区人民法院南门对面)。
  报名时间: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15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报名费每人150元。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笔试程序。
  (三)笔试 (占总成绩的70%)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统一组织进行笔试,笔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规、警纪警规,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笔试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2017年2月25日。
  (四)面试(占总成绩的30%)
  参加面试人员按照报考工作单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
  面试内容为:1.自我介绍
  2.随机抽考
  面试时间:2017年3月4日。
  (五)体能测试。参加体能测试人员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项目及内容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进行,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试时间:2017年3月5日
  (六)体检
  根据总成绩(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3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指定医院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的,可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时间:2017年3月6日
  (七)政审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由市公安局会同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政审考察。重点对考察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政审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根据总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发布招考公告的工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影响其聘用的相关情况,即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五、聘用及待遇
  合格被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金”;在岗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提供培训、食宿等基本保障;工资待遇比照酒泉市公安局现聘在岗临时文职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市公安局可依据工作人员单位地域条件和岗位划分不同标准发放。
  咨询电话:
  0937-2669797 (市人才交流中心)
  0937-5926808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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