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储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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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导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五大部分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其中常识判断涉及的知识点众多,需要考生的日常积累。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储备合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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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储备合集 篇一


  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3.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2)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2.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储备合集 篇二


  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3.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储备合集 篇三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

  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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