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要点 篇一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2.202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要点 篇二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202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要点 篇三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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