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法典的开始
在中国的青铜时代,法律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此时的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从春秋以后,中原各诸侯国陆续公布成文法,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序幕,同时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中国历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子产公布法律23年后,晋国大臣赵鞅与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魏国实际,制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总计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是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是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杂法》是“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是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二、汉律六十篇
汉初,丞相萧何收命制定新法。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名为《九章律》。户律是关于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师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是关于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叔孙通受命制定《傍章律》18篇,这是一部关于朝廷礼仪的专门法律规定。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以上法典合称“汉律六十篇”。
三、承上启下
公元229年,曹魏颁布《魏律》。此律总计18篇,首次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篇首;还将“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正式列入法典。公元268年,西晋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或“张杜律”)。此律精简法条,形成20篇602的格局;在“刑名”后增加“法例”篇,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准五服以制罪”。《北魏律》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公元564年颁布的《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规定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四、走向成熟
隋文帝时期颁布的《开皇律》,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还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唐太宗时期颁布的《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是中国历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五、有所损益
公元963年颁布的《宋刑统》,是历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明朝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乾隆五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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