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小学招生年龄_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郑州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副标题: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郑州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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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郑州市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了解到,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郑州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发布,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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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属学校(单位),市属事业及各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现将《2022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6日


  2022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格执行招生纪律,确保我市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2年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现对招生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招生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坚持立德树人鲜明导向,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高度重视规范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中央“双减”意见和我省措施,严格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等规定,坚持依法依规招生,强化责任意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招生考试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行为。


  二、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确保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招生政策和相关信息。各生源学校务必做到将各类招生信息及时通知每位学生及家长;在填报志愿前,各初中学校务必做到将2022年享受分配生资格名单予以公示。


  三、规范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学校要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严禁违反招生政策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普通高中学校严禁到生源学校进行摸底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向生源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严禁向考生及家长降分录取或录取后进入重点班学习;不得在招生宣传中以高额物质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生源学校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人民群众关切,对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四、严格管理,确保招生秩序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招生区域和招生步骤进行招生,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擅自招生的行为,严禁违规操作,严控中招政策性加分。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实行公民同招,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生源学校严禁强迫、诱导、代*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严禁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严禁向其他学校及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普通高中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有偿招生,不得提前与考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录取协议,不得自行录


  取无档案考生,不得录取学校所在地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10个严禁”和“25个不得”要求。


  五、落实政策,严禁违规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严禁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等。中等职业学校严禁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违规收费。


  六、严肃纪律,强化监督问责


  党员领导干部、招生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招生和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坚决杜绝权权交换、权钱交易。参与考试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事件。加大监督及查处力度,对违反招生和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现象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也要一并追究。对玩忽职守造成考点考场纪律混乱、出现严重作弊现象或者直接参与作弊的考试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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