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高考分数线_2017年辽宁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

副标题:2017年辽宁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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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师考试#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人事考试网获悉,2017年辽宁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现已启动,报名时间:8月22日-9月3日,考试时间:10月21-22日,更多事宜请参考阅读《考务通知》,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1日 上午  9:00 -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  9:00 -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名条件中第5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报名条件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17年年底。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参加我省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请首次使用平台报考的人员先完成注册(注册后报考其他考试项目无需再注册),再按流程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具体要求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栏目“应试人员报名照片要求及处理”。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照片审核、资格审查、报名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三)报名时,我省报考人员请选择“辽宁省”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审核点,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名资格审核点。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四)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1、照片审核。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须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专用的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由报名系统自动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报名确认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详见附件1)。

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资格审查时要求考生提交所有材料原件,报名表、免试申报表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报名表、免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长期档案,由资格审查单位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对弄虚作假获得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人员,将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老考生报考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照片审核通过后,需本人自行确认,然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新考生(含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考生)报考时,须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

新考生应持报名表(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打印)2份、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省或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2份和免试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和《工作年限证明》可从《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查通过的报名表、科目免试申报表(仅限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现场报名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五)报名时间安排

时    间 报名安排 具  体  要  求
8月22日9:00
-9月3日24:00
网上报名 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8月22日-9月4日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0至16:00,
周六、日休息)
照片审核
资格审核
现场确认
按本文件“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中有关要求办理。
8月22日9:00
-9月5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13日9:00
-19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已缴费人员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四、考场设置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市)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6〕96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3元/科,《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7元/科。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考生答题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参加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考试大纲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十、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一、其他

我省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各市及省直审核点咨询电话见附件1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附件1: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考 区 资  格  审  查
单位
( 现 场 确 认 )
办  公  地  址 咨 询 电 话
沈 阳 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报名窗口(沈阳日报社旁,原沈阳市劳动局院内) 024-12333-1
大  连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0411-84618283
鞍 山 鞍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0412-5517323
抚 顺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 024-58303599
本 溪 本溪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处)
本溪市水塔路22号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024-42808629
024-42896813
丹 东 丹东市人事考试院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0415-3192768
锦 州 锦州市人社局考试办公室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0416-3872301
营 口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0417-2856088
阜 新 阜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0418-2680056
辽 阳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武圣路171号
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6号
0419-2988300
0419-4225966
盘 锦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盘锦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惠宾大街106号 0427-2826087
铁 岭 铁岭市人社局职称科
(铁岭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7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2689501
024-74830136
朝 阳 朝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朝阳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14楼1404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1楼 1106室
0421-2650667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葫芦岛市新区劳动大厦 0429-3155711
0429-6660763
省 直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考试局办事大厅)
024-12333-0

附件2: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工作年限



专科 6
本科学历或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4
专业评估(认证)的 3
硕士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2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博士 1
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建筑学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4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2
其他专业 专科 7
本科 5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4
硕士学位 3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2
博士 2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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