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师考试#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湖北人事考试网获悉,2017年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现已启动,报名时间:8月19日-30日,考试时间:10月21-22日,更多事宜请参考阅读《考务通知》,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省直及国家在鄂有关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免一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第5条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4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报“考全科”和“免一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年限证明等原件;
2、报“免二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年限证明等原件;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级别 | 审核点 | 审核部门 |
考全科 | 省直审核点 | 省住建厅城乡规划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8楼812室 ) |
市州审核点 | 当地规划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 |
免二科 免一科 |
省直审核点 | ①省住建厅城乡规划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8楼812室)。 ②省人事考试院二楼服务大厅(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 |
市州审核点 | ①当地规划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②市州人事考试院(局、中心) |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8月30日17: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8月21日~8月31日
工作日:8:30~11:30,14:30~17: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9月1日17: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7年10月13日9:00~10月22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 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7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2017年10月22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须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名称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044.注册城乡规划师 | 04.考全科 | 01.城市规划 | 1.城乡规划原理 |
2.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城乡规划实务 | |||
03.免一科 | 01.城市规划 | 2.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城乡规划实务 | |||
02.免二科 | 01.城市规划 | 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
4.城乡规划实务 |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七、考区设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科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3元。《城乡规划实务》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7元。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0月23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九、考试大纲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从事城市规划业务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咨询等)业务工作共 年,其中:
起 止 年 月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以上表格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017年湖北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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