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西新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编

副标题:江西新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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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文档大全网为各位分享的江西新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编,欢迎大家的参考。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小学管理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二】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和六年级。初中学制为3年,即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哑、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12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高中入学办法

  本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制度。

  本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其监护人房产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上户口与房产需一致,不一致时则以房产为主),无房产只有户口或符合农民工子女认定条件的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城镇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由学校根据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划片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城镇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入学通知书,促使家长或其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须将普通中小学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小学不得招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入学。城镇小学不得举办学前教育班。义务教育阶段各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禁止办重点班、实验班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不准招收借读生。

  各中小学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及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初中毕业生(含历届)经中招考试后,根据个人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本人志愿分别录入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一般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民办高中等就读。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无故不履行责任的监护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处理。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前一周,最迟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开除拒收。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地人员在余购房者,其适龄儿童子女需到新余入学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房产、户口等材料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登记,由房产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安排入学。超过报名时间的将根据城区学校招生容量安排入学,不能保证就近划片入学。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以借读为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属于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的,必须按照余府办[2004]36号文件及当年《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规定,由拟就读学校或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其待遇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另收费用。现役军人、外商及其高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当年《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及有关文件执行。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学籍号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配发)、建立学籍表和《学生成长记录册》,普通高中要建立《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花名册报送市教育局审查,市教育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学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中招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设区市范围内转学者,学籍号码保持不变。学生跨省、设区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普通高中学生由省外、设区市外转入市内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取得学籍后,无特殊情况学籍号、会考注册号、姓名等固定不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姓名须由学校收齐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学籍表统一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全省统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更名)。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各校要认真做到按部颁标准编班,高中年级、初中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

  【四】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在部队转业、退伍,学生随迁户籍关系的,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来余投资者或进城务工者,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须转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原则上一学年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寒假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一学期转学可酌情处理。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办理,最迟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家庭户籍证明,监护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付款税务发票、按揭合同,家长工作调动函,家长聘用合同和一年工资关系表,家长一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家长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的证明或投靠亲属抚养的法律公证书,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表,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会考成绩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携带房产、户口或父母工作调动函、军人转业复员退伍材料等,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函,经转入学校交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再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出学校应保留转学证明存根)、学籍表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档案材料并到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加盖公章),高中学生还要到学校所在市、县(区)教育局中招办开具当年初中升高中的中考成绩和高中会考成绩(分别加盖中招办和会考办公章),外地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还需其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其就读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的证明,小学阶段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房产证、学籍表等相关材料到划片所属或按规定可以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阶段学校转学,先携带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汇总将转入学生花名册及户口本、房产证、学籍表等转学材料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正式转学手续,高中阶段转学后,再凭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会考办办理会考相关手续。最后学生档案归由转入学校保管。初中阶段转学,先携带户口本、房产证、学籍表等转学相关材料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审批,凭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审批到相应学校报到入学。

  第十六条转学原则及学校责任

  为防止生源的无序流动,本城区内各校间一般不转学。确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可以酌情办理。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学一次,特殊原因最多不得超过二次。初中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除中招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均衡生待遇的转学外,需签署不享受均衡生待遇的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学生同县城、同城区不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不含同县城、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相同的年级。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别或低一级别的学校,凡外地省级重点高中转入当地省级重点高中的学生,除办理一般手续外,还需交验外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省级重点高中的证明和该生当年中考成绩证明。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校、职业学校、中专)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不得拒收。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当地政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招商引资等,制定接收其子女到本地就学优惠政策,按当地政府规定予以接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转学、借读等手续。

  【五】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如学校班额许可,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在我市到亲属所在地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市务工、经商的外省、市人员;父母双方都在外省、市从军者;父母一方在我市从军者。非本市户籍、监护人在本市没有房产且不符合农民工条件之一,但在本市实际工作或因特殊原因需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即在本市务工的流动人口、达不到农民工条件、在外商企业、民营企业就业人员适龄子女,也可申请在我市借读。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到原所在学校提交借读申请,原就读学校同意后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接受学校根据本校班级学额情况及有关借读政策规定初审,并于每学期定期上报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学生户籍所在地学校签署同意借出的借读申请证明、父母身份及家庭户籍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历证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学生学籍应保留在原校,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借读学生考评考核由借读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及考试成绩进行,并为其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和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小学借读生其毕业证书由借读学校根据综合素质评定结论发给,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中考,因特殊原因同意借考的,可以根据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准予发给毕业证,但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录取。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等,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普通高中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家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及特长爱好等方面的情况,它是衡量学生能否毕业能否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新余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执行。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一、二年级语文数学,三、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小学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制方式呈现。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新余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七】三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考试评定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参加中考,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三年,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设区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专用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结业

  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肄业

  高中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三十条证书遗失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八】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休学适用对象

  1、已取得本市学籍的学生确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

  2、已取得本市学籍的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休学办理程序

  由学生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名主治医师签署意见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报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再由学校备案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高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区)、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在当年中考报名以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原因必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四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由其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复学证明,到学校申请并由学校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校备案。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或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乡(街道、居委会)、村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第三十五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九】退学与留级

  第三十六条退学适用对象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学生退学或提前离校。

  2、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传染病已休学二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4、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原件,户口簿原件)。

  第三十七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准予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期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第三十九条留级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无留级制度。

  2、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十】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可根据《江西省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小学可参照执行)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

  第四十一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及学校网站上公布。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籍表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第四十二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十三条处分程序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手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逐级向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初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

  【十一】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籍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国家、省、市学籍管理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及其监护人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管理接待服务工作,定期(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将转学等手续收齐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少先队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维护、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及时上报变化信息。市直各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学生变动信息及学籍信息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学籍信息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学校接收没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学生,视作学籍混乱,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生学籍卡、档案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做好学生信息采集(电子档案)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学籍卡并报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附件11)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四十七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新余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学期始由相关部门收回管理。

江西新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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