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_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常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副标题: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常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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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常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

  优点:

  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

  缺点:

  (1)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

  (2)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二是招标工作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三是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

  在建设工程平等承发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从而可大大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

  (1)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3)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

  (4)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缺点:

  (1)建设周期较长。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也称“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模式。

  优点

  (1)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2)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

  (3)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缺点

  (1)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

  (2)合同管理难度一般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

  (3)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

  (4)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

  (5)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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