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院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直属院校,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学校经过近60年的风雨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农、理、工、文、管、法、经、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校园占地面积2530亩,校舍建筑面积53.7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796人,教授、副教授444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665人,占专任教师的83.5%,各类学生13000余人。图书馆藏书120万册,编辑出版的《塔里木大学学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塔里木大学现有11个学院,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涵盖23个二级硕士学位专业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涵盖17个专业领域。55个本科专业,涉及10大学科门类,现有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6个、人文社科类研究院2个、兵团级协同创新(培育)中心2个、试验站3个。近五年,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861项,累计立项经费1.53亿元。取得科研成果521项,专利授权464项,标准5部,植物新品种3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塔里木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塔里木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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