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2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即将启动,为了让考生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2年安徽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重要提示,供各位考生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为进一步提升安徽考区服务保障质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报考者顺利参考,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重点事项提示
(一)按要求打印准考证。请报考者在规定时间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须仔细阅读安徽省人事考试网《202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选调公务员笔试安徽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书》,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书。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笔试的必须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仔细阅读并遵守所载内容。
(二)准确掌握考点名称和地址。本次笔试我省在合肥市38所学校设置考点,请报考者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考点名称、地址提早熟悉考点位置和交通路线,避免走错考点、找错考场、坐错座位。考试当天,请合理安排出行,提前60分钟左右抵达考点,以免影响正常参考。考点实行封闭管理,私家车一律不允许进入。考试结束后请按规定有序离场,不得在校园逗留。
(三)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1.报考者须提前申领“安徽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保持绿码状态。非绿码人员应通过健康打卡、个人申诉、核酸检测等方式尽快转为绿码。建议无禁忌而尚未接种疫苗的报考者尽快完成接种。考试现场实施健康码和新冠疫苗接种记录“二码”联查,同时核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2.考试当天,报考者进入考点时须出具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合肥市24小时核酸检测服务机构名单具体见:http://wjw.hefei.gov.cn/xwzx/tzgg/18181677.html。
3.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请主动出示有关信息资料,有序接受防疫检测。
(1)“安徽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14日内未到过存在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即行程卡绿码中无*号标记),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考者,可正常进入考点参加笔试。
(2)来自境外的报考者,须严格落实14+7+7天隔离和健康管理措施,并出示解除隔离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来自境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详见中国政府网疫情风险等级查询专栏)的报考者,不得参加考试。
(4)近30日内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的报考者,需主动出示解除隔离证明原件,经核验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进入考点。
(5)其他情况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综合研判,能排除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笔试。对不能排除的,一律按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处理。
4.报考者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5.报考者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去往考点的,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前务必要使用酒精消毒用品进行手部消毒。考试期间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6.报考者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减少非必要聚集活动。考前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请如实报告所在地疾控部门并及时前往定点医院就诊。
7.考试期间,报考者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8.考试期间有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考试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症状,需接受健康评估、转移考试或就医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9.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将通过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密切关注。
10.请自觉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和属地人员管控政策。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其考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带齐证件。报考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和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报考者接受安检有序进入考点考场并对号入座,坐错座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按违规违纪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点,考试期间不得交卷、离场。
(五)严禁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座位。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除规定文具、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须放置在指定位置,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以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六)报考者有责任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试卷前查验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试卷和答题卡发放后,报考者应立即检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装订印刷错误或污损,如有问题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开考前,报考者请小心沿裁切线自行撕下。报考者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科目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者应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将对报考者携带的文具进行检查,请报考者予以配合。
(九)遵守规则,诚信参考。报考者须按准考证所载内容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诚信参考,避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报考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法规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作弊触犯刑法,属于犯罪。
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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