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将原规范中“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投标控制价……”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表格格式等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
(3)一般情况下,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另外,未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时,需在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文件中对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与造价信息不一致的市场价格予以说明,采用的市场价格则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直接关系到基价综合单价水平,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5)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
(6)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7)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编制,应该首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依据经过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合理地确定措施项目与费用。
复习要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程序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熟悉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熟悉工程量清单;
(7)掌握工程量清单涉及计价要素的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其价格;
(8)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9)论证并拟定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进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1)进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清单计价;
(12)工程造价汇总、分析、审核;
(13)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4)提交成果文件。
复习要点:投诉与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新增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③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④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②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上述第(工夕条规定的爹
③投诉书不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
④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复习要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同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技术难度低、工期短、施工图纸已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对此如何具体界定还须作出规定,如有的省就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所谓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风险的合同。因此,适用于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例如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工程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总体上来说,采用单价合同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并且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特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采用单价合同。而且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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