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3年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除全省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及2022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申报人员外,均须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1.参加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级别为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工作单位级别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55分为合格。
2.对我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城区、正安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申报“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的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55分为合格。
3.考生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查询当年度个人参加考试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合格人员文件及名单可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三年有效。评审当年未通过评审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有效期内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取分纳入综合评价。
4.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免试人员申报评审及考评结合综合评价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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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jw.guizhou.gov.cn/zwgk/jcxxgk/zcwj/bmwj/202304/t20230413_79171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