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工商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商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重庆工商大学。
第三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于200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国标代码: 11799。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重庆工商大学始创于1952年,是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重庆市政府管理为主,被国家确定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重点支持高校。
学校有70余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三峡库区百万移民安稳致富国家战略人才培养项目),有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分站。
学校是重庆市“十佳园林单位”,占地面积2733亩,校舍建筑面积97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333万余册,中外文报刊3488份。
学校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近800人,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教师近120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5人。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有教育部2006年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由学校和美国、法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多所公立大学合作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HKA02DNR20000002O);以及由学校和波兰华沙人文社科大学合作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就业处、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生源分省(市、区)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7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读期间公共外语只以英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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