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美术学院(英文名称China Academy of Art,国标代码10355),前身为国立艺术院,创建于1928年,是国家教育部、文化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一所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重点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杭州南山校区、杭州象山校区和上海张江校区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新疆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计划(简称“专升本”)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校主管领导担任主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外地(非办学机构所在地)考点招生工作组,负责该考点的宣传、咨询和招生考试。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根据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面向浙江省招收一定比例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及“专升本”计划本科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全国统招计划属于艺术类第一批(部分省份又名艺术类提前批)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属于浙江省艺术类提前批。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属于专业考试自主命题的艺术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的报考专业如为所在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应先参加所在省统考,省统考合格后,参加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成绩才有效,我校将按考生所在省的专业要求执行。
(二)报考我校的全国考生均按我校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我校将参考浙江省普通类二段线的65%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学校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依次从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按此录取仍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调剂录取。
(三)学校不限生源省份,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对福建省、广东省等省份,因实行“一档多投”而流失的拟录取计划,按相同专业的排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替补。替补时,如遇部分省份已经录取结束,则此部分的计划将从浙江省生源中录取。
(四)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五)我校所有专业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对于实行新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选考科目均不限。学校自主命题的专业考试分数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分省份,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计算,满分不是750分的折算成750分)达到最低分数线后,按以下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1)建筑学专业、艺术理论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时,当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
(2)其他专业(类):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综合分,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时,当综合分排名并列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折算公式: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 +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高考文化课满分×40
学校对专业考试成绩名列前茅者(即:本专业招生计划15个以下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第一者;招生计划数超过15个的,以每增加15个计划专业考试成绩排名递增一个名额,以此类推),高考文化课总分线可降低10分。直接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录取的专业(类)不享受高考文化课总分线降分政策。
(六)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每生15000元/学年(其中艺术理论类专业每生6000元/学年)。住宿费按规定另行缴纳。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助学贷款(额为8000元/年),鼓励学生在生源地申请。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慎重做出报考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caa.edu.cn ,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caa.edu.cn。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164630,传真:0571—87164629。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升本”计划的招生情况,详见《中国美术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以及《中国美术学院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2017年各专业(类)“名列前茅者”名额分配表
代码 |
专业 |
计划数 |
考生专业名次 |
01 |
中国画一 |
15 |
第1名 |
02 |
中国画二 |
21 |
第1名 |
03 |
书法与篆刻 |
15 |
第1名 |
04 |
书法理论与教育 |
15 |
第1名 |
06 |
造型艺术类 |
305 |
第1名至第20名 |
07 |
设计艺术类 |
357 |
第1名至第23名 |
08 |
图像与媒体艺术类 |
190 |
第1名至第12名 |
09 |
景观与环艺类 |
50 |
第1名至第3名 |
10 |
录音艺术 |
15 |
第1名 |
11 |
上海设计学院所有专业 |
375 |
第1名至第25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