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考试# 导语】2021年第二批住建部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公示已发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公示的具体安排,希望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71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349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9日。(具体人员名单详见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1/t20210127_248975.html)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010-589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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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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