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考试高级经济实务: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公司法(2)

副标题: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公司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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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决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东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长亲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2.5亿元,3年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说明理由。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其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再次,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其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2.48[(9.2-3)×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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