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 导语】高级经济师(Senior Economist)是我国职称之一。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文档大全网分享的“2018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必考考点: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相关资料,以下介绍了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分类
1.依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股份控制或者从属关系进行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
2.依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依据进行分类:本公司和分公司;
3.依据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
二、公司法人财产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及股东权利
(一)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股东权利
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主要有: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算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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