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2017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辅导: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副标题:2017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辅导: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时间:2023-09-07 15:23: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课程免费试听】成公不等待!2017年省考课程 护航 备战 免费体验>>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河 北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黑龙江 新 疆 西 藏 兵 团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017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辅导:债权人会议的决议.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Fa5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