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2009年8月,北京某单位50人乘坐飞机到昆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一丽江一西双版纳九日游。在成行之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规定导游人员只能带游客去甲和乙两个购物点购物。行程开始时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导游人员对游客说来一趟西南边陲不容易,而邻国的缅甸玉在西双版纳价格特别便宜,游客们千万不要错过机会。按照约定,如需购物,应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商店是旅行社熟悉的商店,质量信誉都有保证。在导游人员的执意劝导下,游客不愿驳导游人员的面子,遂勉强去了旅行社指定的第三个购物点。其中10名游客购买了缅甸玉,每块购买价约2000元。返程后,10名游客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缅甸玉进行鉴定,结论为所购玉石均为假玉石或低劣玉石,每块价值不到200元。第二天,l0名游客到该旅行社投诉导游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了情况。
请问: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如何处理?
2.2009年10月,导游人员李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李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李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李某人格的闲话。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李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3.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
4.2002年“五一”黄金周期间,由于团队业务量猛增,某国内旅行社导游员严重短缺。为了解燃眉之急,旅行社总经理要求部门经理凭旅行社的介绍信带团。在旅游目的地,当也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部门经理出示了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和旅行社的介绍信,并作了相应的解释。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
请问:
(1)部门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旅游管理部门将怎样处罚部门经理?
5.2002年1月初,杭州游客王某等8人参加由浙江某旅行社组团的“香港四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2月18日赴港,每人交团费3000元。2月13日该旅行社的有关负责人为客人开了行前说明会。2月14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客人出团时间推迟到2月19日,且每人须增加900元的团费,原因是正值春节期间香港的酒店突然涨价。王某等因为要在香港与某公司约定洽谈生意,处于无奈只好接受了推迟行程和增加团费。2月17日,旅行社突然接到港方单方面毁约的通知,十分着急,立即要求经办人员马上通知王某等人。由于经办人员忘记通知,到l9日上午,当王某等8人赶到约定的集合地点时,却不见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客人十分气愤,立即向省质监所和市工商局投诉,认为该旅行社有欺诈和违约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该旅行社登报赔礼道歉,退还全部预付团款、赔偿全部团款一倍的精神损失费及王某等计划在香港签订购货合同未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而该旅行社则说旅游团未成行是因为港方于2月17日单方面毁约,取消该旅游团的行程计划岂成的。据此,该旅行社认为客人投诉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提法不能成立,责任应在港方,因而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
请问:
(1)游客王某等提出的投诉要求哪些是不正当的?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可拒绝客人的赔偿要习?为什么?
6.王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报名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王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王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王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王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王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
(1)王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以与王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参考答案:
1.根据《旅行社条例》第59条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对旅行社,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与经营者有串通欺骗消费者的事实的,应依法处理。
2.(1)李某有权拒绝游客于某的要求。因为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3.(1)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为承担责任。
(2)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1)部门经理的行为不合法。《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是该部门经理的任职资格,不能等同于导游证。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导游人员,就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上述部门经理和业务人员都没有按规定取得导游证,《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不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部门经理属于无证导游。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无证进行活动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5.(1)游客王某等提出的以下赔偿要求属不正当:赔偿团款一倍的精神损失费,目前我国对于旅游活动的所谓精神损失赔偿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该要求属于“维权过当”;王某等洽谈生意未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但不必赔偿间接的或其他的经济损失。
(2)该旅行社的行为不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该旅游团计划临时取消并非故意,而是境外地接社单方面毁约造成的,他们也是受害者。
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社和游客订立了旅游合同并全额收了团费,则表明旅游合同已经确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要求旅行社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旅行至少应在2月17日得知港方毁约后立即将变更告知旅游者。
该旅行社不能拒绝客人的赔偿要求。对客人的过激言行应予理解。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的“先行赔偿原则”,该社应先行赔付旅游者的损失。旅行社自己的损失可以随后向港方旅行社索赔。
6.(1)王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王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2016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基础习题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