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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粮食收购价格市场调研报告
一、构建立粮食市场最低收购机制的必要性
工业化国家普遍建立了指导粮食生产的价格体系,包括目标价格和市场干预价格等。不同的国家及地区在不同的时期,政府出台指导粮食生产的价格目的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构建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机制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粮食产量的增加,通过保持粮食价格的稳定,保障农民种粮有适当的收入,保护农民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
我国人口众多,粮食是民生之本,必须建立粮食价格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20多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呈现周期性波动,先后经历了1983-1984年增长,1985-1988年下降,1989-1991年增长,1992-1994年下降,1995-1996年增长,1997-2003年下降,2004年增长的7个波动期。粮食生产波动对全国粮食安全的影响日益显现,1997-2003年长达6年之久的粮食价格下降,引发粮食产量连年减产,造成了3个年度粮食产需缺口,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粮食安全危机的高度关注和重新认识,作为获利能力弱的粮食产业未来在经济市场化的条件下,要实现稳定发展,必须由国家给予一个保护价格即最低收购价,以支持农民生产粮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实施粮食保护价格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一方面,我国从1978年开始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先后经历了“统购统销”、“合同定购”、“保价放量”等阶段,市场化取向日趋明显,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生产资源和粮食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国有粮食收购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完善。在国家开放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建立国家及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当粮食市场价格较低时,国家通过增加粮食储备手段,委托国家粮食购销企业以保护价格收购农民手中余粮,进行价格干预,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效应。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让农民以市场价格销售余粮,给予农民增加收入。这项粮食收购政策已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实行了多年。
二、最低收购价激励粮食生产的机理分析
最低收购价格激励粮食生产实际上是供给定理、机会成本理论和边际效用理论的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过程。
(1)供给定理:在假定其它因素不变的前提下,着重考察供给与价格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到这样一般规律:价格越高,生产者所愿意供给的数量就越多;价格越低,供给量则减少。这种现象被称之为供给定理。在现实中,较好的粮食价格对生产的激励作用是显著的。2003年下半年,江西晚谷达到78元/50公斤,到2005年3月份达到90元/50公斤,半年时间之内粮食价格上涨30%以上。同时,国家还制定了最低收购价格,早谷不低于70元/50公斤、晚谷不低于72元/50公斤。新一轮粮食价格上涨,极大激励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2004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均为两位数增长,长幅是多年未见的。
(2)机会成本理论:机会成本是当代经济学里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一般是指面临多种选择时,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农民既可以选择种粮,也可以选择经营其它项目(典型的是外出务工);当选择种粮后,可以获得种粮收入,但可能损失经营其它项目的收入。这其它项目经营收入是农民种粮的机会成本。
随着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在我国城乡经济各行各业不断提高,曾经阻隔城乡劳动力流动的社会用工制度在市场化大潮中日益弱化,农民就业增收渠道、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乡非农生产领域就业,尤其是外出务工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一种现实选择。在1997-2003年的农产品下跌期,农业收入普遍比外出务工相对低,农民深感到务农种粮不如在外务工的收入高。因此,有大批的农民不断外出务工,甚至有的举家外出,留守农村的人被形容为“3860”部队,即妇女、老人和小孩。留守农村劳动力从事着“满足生活用基本需要”的农业生产,缺少对农业精耕细作的积极性,一些耕地被撂荒,农业及粮食产量和商品率下降。省农调队一份调查报告反映:“2003年,一季度晚谷价格下跌至50元/50公斤,谷贱伤农,农民对粮食生产积极性下降。都昌县南峰镇周家村近30%的耕地和泰和县万合镇竹山村六分之一的耕地在春耕时被撂荒。”由此可见,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时,存在机会成本,而且机会成本越来越影响着今后农民从业的选择。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多少成为今后政府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的主要理论和重要依据。
(3)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效用也称边际贡献,指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增加一个单位的商品或劳务消费所得到新增加的效用。随着消费量的不断增加,消费者在逐次增加1个单位消费品的时候,带来的单位效用是逐渐递减的(虽然带来的总效用仍然是增加的),称之为边际效用递减。粮食最低收购价激励效应就存在着边际递减规律。当粮食最购价提升到一个水平后,再次提升一个单位的价格所激励新增加的粮食面积数量会减少。引发粮食最收购价激励效应递减的原因在于:一是产品比价效应的影响。粮食价格过度提高,使粮食生产利润增加,一般来说其它农产品及部分工业产品价格会有相应的上涨,这就是比价效应。比价效应使农民从事外出务工工资收入增加,粮食生产机会成本提高,价格激励效应减弱;二是农业自然条件的限制。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受自然条件影响限制较大。像耕地数量多少、水旱地结构决定了一个地区农作物种植基本规模和结构。价格对增加粮食种植面积的激励不是无限的;三是现行农业用地制度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大部分是一家一户制的小农生产方式,耕地的流动性差。一些农户虽然自己不愿意更多地投入农业生产,但也不愿意转让耕地,使一些耕作意愿强的农户得不到更多的耕地,扩大种植面积,价格激励效应在这种小生产方式下必然会受到阻碍。
三、水稻种植面积与机会成本及稻谷价格之间的关系模型
现在,我们就是在上述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来反映粮食价格、种植面积、机会成本之间的关系,用于政府制定一个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
(1)变量选定。A.粮食价格:当年农民出售粮食的实际价格;B.种植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变化和每亩粮食投入变化都能反映价格对粮食生产的激励效应。但粮食种植面积较直观,故选择粮食种植面积指标;c.粮食生产机会成本:上年农民务工每个工日的收入与当年从事粮食生产每个劳动工日收入之比。系数大于1,就说明,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大,农民从事务工收入大于从事粮食生产收入;反之,农民粮食生产机会小。由于统计调查资料的限制性,农民务工收入统计准确性低,统存在计不全的现象,故以城镇在职职工工资统计指标来替代。
(2)历史数据。选用1990-2004年历史数据。在这15年期间,江西省粮食生产经历了多个增长、下降周期,是市场经济对各行各业发生着深刻影响时期,对本文研究具有代表性。
(3)资料来源。粮食种植面积和城镇在职职工工资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年鉴;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每个劳动工日收入数据来源于《江西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资料汇编》。
(4)定性分析。经过对相关数据的整理可以看出,全省水稻种植面积增减与机会成本变化的主要关系:
一是机会成本系数提高,水稻种植面积就下降。这是水稻面积增减变化与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变化之间的基本趋势。农民在年初安排种植粮食计划时,一般是以上年的机会成本系数增减变化为参考依据,增加或是减少本年水稻种植面积。如,1991年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比1990年提高了0.04个百分点,1992年农民种植水稻面积比1991年减种164千公顷。1993年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比1992年下降0.11个百分点,1994年农民种植水稻面积增加74千公顷。农民这种经济行为在2004年表现更为明显。1993年下半年粮食价格开始上涨,使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比2002年下降了0.23个百分点,2004年农民增种水稻344.43千公顷面积。(个别年份出现差异)
二是机会成本系数小于1,有利于稳定水稻种植面积。1990-2004年的15年间共有11年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小于1,即农民种植水稻每工日收入高于职工日工资收入水平,年平均水稻种植面积为3041.13千公顷;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大于1的有4年,即农民从事水稻生产平均每个工日收入低于职工日工资水平,年平均水稻种植面积为2778.07千公顷。
四、对最低收购价标准的几点认识
从上述分析和建立的关系模型中,我们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有以下几点认识:
(1)最低收购价合理标准具有相对性。由①、②关系组中的变量构成可以看出,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最低收购价标准,首先与当时政府对水稻生产总量(或种植播种面积)的预期目标有关。换句话说,政府希望全省水稻总产量或种植面积要达到多少,是制定一个合理最低收购价标准的重要因素。预期目标提高,最低收购价标准当然相应要提高;其次是与水稻生产科学技术进步有关密切关系,科技的运用推广使水稻单产提高,能够提高水稻收益,降低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再次是与当时社会物价总水平(主要是农资价格、农村服务价格)、城镇职工工资水平或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密切相关。由此可见,科学合理的最低收购价标准是相对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标准;不同地区(主要是不同省份),粮食生产水平不同,粮食生产目标不同,最低收购价标准就不同。
(2)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激励效应有限性。相对于农民外出务工或城镇职工收入增长空间及增长速度来说,粮食市场最低收购价格不断提高的空间十分有限,提高速度更慢,在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或城镇职工收入不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稳定粮食生产机会成本系数,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不能过度依赖提高最低收购价标准,必须通过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稳定农资价格,加大对粮食的补贴,以及改革现行小规模的生产方式,实行粮食生产规模化种植经营,提高收益水平等综合手段来实现。
(3)最低收购价是农民对粮食生产收入预期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宜在下一个新的粮食生产季度之前出台,告诉农民确定的最低收购标准,让农民对新一个粮食生产季度的收入心中有数,作为好新的粮食种植计划安排,使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
五、对黑龙江省现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标准的实证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研究,黑龙江省粮食总播种面积年均需要维持在3400千公顷以上,其中水稻面积要维持3000千公顷的基本要求。2005年,黑龙江省制定的早稻最低收购价为70元/50公斤,晚稻最低收购价尚未制定,估计维持2004年的72元/50公斤水平。这个最低收购价标准的激励效应如何?
据黑龙江省农产品价格成本调查队分析,2005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使种粮生产成本提高。据初步匡算,与2004年相比,物质费用提高10%;由于免征农业税每亩税金降低40元。按每亩早籼稻产量380公斤、每50公斤70元,晚籼稻400公斤、每50公斤72元测算,每亩水稻产值约为1108元,加上每亩副产品价格60元,合计每亩水稻总产值1168元;减去每亩水稻物质约为450元,加上政府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每亩30元,合计每亩收益可为748元;每亩早晚两季用工25个工日。农民种植水稻每个工日收入为29.92元,比2004年减少1.58元,降5%,机会成本系数为1.07,比2004年提高0.15个百分点。由此分析,现行的最低收购价标准在合理范围内。但水稻生产机会成本系数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调减种植面积的可能性。根据省农调队调查,2005年一季度,黑龙江稻谷价格总水平在70元/50公斤之上运行,维持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一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同比去年减少3.28%。但二季度以来,稻谷价格呈现下跌之势,二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同比去年减0.18%,呈回升态势。7月份以来早稻谷跌破70元/50公斤的保护价格,预计三季度外出务工人数将继续增加。如果稻谷价格再向下行,跌破65元/50公斤,农民生产粮食的机会成本系数提高至1.2以上,就会对粮食生产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今后要保持粮食种植面积的稳定,需要政府继续加大支农力度,提高最低收购价标准和补贴水平,降低农资价格,提高科学种植水平。
【篇二】粮食收购价格市场调研报告
一、收购环节:收购质量难保证,收购费用较低。
托市收购(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托市收购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年随着托市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联合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给粮食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
为方便农民售粮,湖南大面积增加了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以益阳市为例,收购库点比上年增加60%。托市粮作为临时性国家储备粮,有收购资格主体的企业,为了获得一笔可以维系企业生存的管理费用,在收购季节都想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稻谷最低收购价价格底数是固定的(1400元/吨),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50元/吨,无利润可谈。
二、储存环节:正常损耗无补贴,保管费用较低。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企业托市收购赚的是国家50元/吨的收购费用和70元/吨的保管费用。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争取微薄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自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
再者,临时存储的粮由国家组织拍卖,承储企业难保管以上。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
三、拍卖出库环节。
粮食的销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销售,实行公开拍卖,单位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差价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在拍卖出库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货款回笼缓慢,承储企业利息包袱重。《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明确规定,承储库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执行出库计划,且对出库费作了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各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但由国家组织粮食拍卖后的贷款回笼十分缓慢,平均在3个月以后,给承贷企业(即托市收购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利息差,企业难以承受。
2、粮竞价拍卖中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价格。主要是部分非国有企业存在恶意抬价、操控竞拍价格行为,使竞拍成交价高于起拍价中拍。湖南省益阳市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非常活跃,其中兰溪粮食市场是全国的米市。据调查摸底,益阳市现有各类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304家,其中兰溪市场有141家,占全市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46%。
实行粮拍卖以来,益阳市累计拍卖成交粮食数量38.34万吨,其中早籼稻34万吨,中晚籼稻4.34万吨。全市参加拍卖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达60余家,其中兰溪个体户有近50家,占83%。拍卖成交的38.34万吨粮食,被兰溪个体户拍走的粮食有25万吨,占拍卖成交总量的65.2%。
有人反映,兰溪片区141家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他们三四个一伙,五六个一群结成了许多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在粮食竞价交易过程中互相抬价,抢夺粮源,致使成交价高于起拍价20元/吨以上,有的甚至高于起拍价90元/吨。同等条件下,益阳的粮食成交价要高出其他市(州)成交价30元/吨以上。由于成交价过高,粮食销售无利润可图,他们就想方设法找承储企业的岔子,使众多真正想拍卖粮食的大中型龙头加工企业“有苦难言”。
几点建议:
1、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一是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关。
二是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粮食的质量管理。
三是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
2、建立和完善最低收购价粮多渠道销售机制
除现行集中统一拍卖,网上竞价拍卖销售方式外,建议国家开辟更多最低收购价粮畅通的销售渠道,并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销售措施。一是规定销区省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从产区粮中调进。二是把储备轮换与粮销售有机衔接起来,让适量的粮转化为储备粮,以保持市场粮价不暴涨暴跌,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运行。
3、建立和完善粮竞价交易协调机制
对有争议,有纠纷的交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维护有序交易秩序。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篇三】粮食收购价格市场调研报告
粮食批发市场是整个粮食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三通”,更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载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粮食市场日益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些初级粮食批发市场,这些市场的兴起为建立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体系奠定了一定基础。实践证明,这种粮食市场经济新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作为统一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个方面:
1.市场规模小,主要是一些外来米船自主采购批发,另外有一部分本地的粮食商贩的另售兼营批发。市是一个吃的稻麦不种,种的杂粮不吃的一个粮食差入地区,全市本地110多万人口吃粮,以及工业、饲料、种子等用粮食交易达30万吨。这与主要靠米船和一些小粮贩来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现状极不协调。
2.没有一个专业的粮食批发市场市场。改革开放的九十年代,市曾在县城建设过一个粮食批发专业市场,当时也曾红火一阵,但因缺少资金继续投入,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渐显潇条,最后关门改作他用。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市场投资不能得到政策的支持。批发市场享受不到农发行贷款,在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还得银行存款抵押,所以就没有商品资金。这些对市场建设和交易的制约作用显而易见的。
2.外部环境与市场现状脱节。我国特有的国情、粮油商品的特殊地位与现有批发市场的普通“身份”之间形成了明显脱节,粮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重要了。这种市场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从客观上造成了现有批发市场缺乏对客户的组织、吸纳能力和约束能力,从而窒息了市场自身充分发展的能力。
3.市场发展不平衡,受地域、交通等客观条件制约,发展缓慢;市场服务功能不完善由于市场自身规模的限制,影响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的能力,市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没有充分发挥的余地。拍卖、协商买卖、组合成交、约定成交和代理成交的交易形式有名无实,实现市场发现价格、平抑价格的功能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4.市场法规建设滞后,全市还缺少粮食市场管理的专门规章,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没有统一管理、领导粮食市场的机构,不利于粮食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粮食市场建设法律法规缺乏,不能给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保证,使得那些曾经进入市场的客商纷纷“离场”,回归到粮食市场开放初期那种“四处开花”、“场外购销”的老路上去,许多一度很红火的批发市场冷落下来,场内交易量小,场外交易却十分红火。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加大投入,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要通过行业指导和政策扶持,使现有市场上水平、上档次,与不断扩大的交易需求和不断提升的服务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进场交易的客户服务,实行信息、交易、结算、运输、交割、商务处理全流程服务。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能力,积极探索产销直挂、连锁经营、配送、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等新的流通方式。还可以建立高效、灵活的调控机制,以利于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的建立。
2.强化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加快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提供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改善交易条件,克服目前粮食交易无章可循、零乱无序和有法不依的现象。依靠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市场管理,管好、管住收购市场,严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
3.统筹兼顾,加强协调。粮食批发市场是物流、商流、资金流汇聚的场所,涉及到多部门、多行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的衔接与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的实施意见,促进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政府要对符合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要求的粮食市场给予重点扶持,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4.不断创新交易方式,充分发挥其粮食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提供、资金结算等功能。面向,服务江苏,辐射上海等华东地区。建设和完善现代信息网络,各批发市场之间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沟通供求和价格信息,改变传统落后的贸易方式,建立全新的、科学的粮食经营运作体系。搞好现有市场物流、加工、配送等设施的填平补齐,使批发市场成为具有更高服务能力的粮食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交换中心、购销活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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