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毕教办每年6月底前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学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毕教办负责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试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有3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3年(含)内有效。
3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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