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收益法在矿业权评估中的应用
(一)收益法基本思路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
(1)折现现金流量法;
(2)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3)剩余利润法;
(4)收入权益法;
(5)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等。
(二)收益法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采矿权评估和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
1.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于:
(1)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2)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3)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4)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2.剩余利润法,适用于:
(1)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2)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以选用。
3.收入权益法,适用于:
(1)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4.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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