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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
1.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所设账簿是否合法;
(3)是否私设账簿。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等。
【提示】没有对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监督,也没有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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