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考试要点归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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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犯罪】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责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绝对负责任

16周岁以上

  完全无责任不满14周岁

  相对负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绝对负责任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相对无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绝对有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相对无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绝对有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此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此结果发生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

  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

  2.作为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

条件

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条件

避险意图:使正当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起因:存在针对正当利益的危险

避险对象: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避险时间:危险迫在眉睫,已对合法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避险可行性: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不得已

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主体排除:不适用职务、业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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