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以上规定中,评审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评审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