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预防医学、护理、医技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护、技)师、副主任医(护、技)师。其中主任医(护、技)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护、技)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4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公共卫生类:作为主持人负责重点专题项目、工作1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重大疫情1项以上,取得明显成就(须经本单位审核并提供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以上。
(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地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10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
(3)外(妇、五官)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参加手术不少于80例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50例次),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
(4)内(儿)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系统治疗内(儿)科病例不少于8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5)医技类: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且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3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人次以上。根据临床需要开展新的检查项目年均1项以上。
2.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课题讲座。对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以及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每年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5学时。
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并独立承担科研工作,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研究、推广和总结(附相关材料);主持或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相关材料)。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 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 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学术期刊或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4篇均发表在学术期刊;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学术期刊或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为主编或副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应在5万字以上),或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担任主治(管)医(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7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公共卫生类: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以及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重大疫情不少于1项,取得明显成就(须经本单位审核并提供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以上。
(2)护理类:每年组织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并熟练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
(3)外(妇、五官)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参加手术不少于70例次(其中大中型手术占50%以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
(4)内(儿)科: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或正确并熟练救治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年系统治疗内(儿)科病例不少于7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5)医技类: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诊断符合率达90%以上,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20%。根据临床需要开展新的检查项目年均1项。
2.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对初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等讨论或独立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每年指导和培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科研课题并开展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方法(附相关材料);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附相关材料)。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学术期刊或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3篇均发表在学术期刊;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篇均发表在学术期刊;
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须有1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包括年均门诊量、住院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应为主编或副
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应在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第十七条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十八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外(妇、五官)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内(儿)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医技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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