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卫规〔2022〕3号),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四川省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中医药规〔2023〕1号),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药监发〔2022〕11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非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在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拟晋升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卫生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师类专业: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满6年。
(2)护理、药学、技术类专业: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药、技)师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主管护(药、技)师资格满6年。
报考专业须与从事专业相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②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6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②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二)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4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8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②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8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
②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
③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少于25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县(市、区)内先进水平,得到县(市、区)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三)中医药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师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
(2)护、药、技师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
报考专业须与从事专业相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②市(厅)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②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国医大师、省级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专家称号)推荐。
(四)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须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临床类别医师报考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
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五)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考试(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2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④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⑤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标准并发布2项。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8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三、责任分工
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审定考试专业、组织命题,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核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出考试专业设置方案,承担考试的资格核查工作。考生报名资格核查,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贯穿资格考试全过程。在资格核查过程中,对于存疑报考人员,资格核查部门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方式提交规定材料接受人工核查,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核查的,将给予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或成绩证明无效处理。
四、告知制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在资格考试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二)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人员,须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的内容、不实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考试前,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资格核查部门明确意见后,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处理。考试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或成绩证明的,由资格核查部门明确意见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成绩证明无效处理。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按报考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通过后方可报名。
(四)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二)报考医师类专业,报考专业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和执业注册范围一致;报考护理类专业,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有效期内;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药副高级资格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执业药师报考非临床药学专业,须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三)按破格条件报考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均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且不得重复使用。
(四)在聘任(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考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聘任(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等工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考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五)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度考试工作通知由省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根据当年考试情况分别划线确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发给成绩合格证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临床药学专业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依据。
(七)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3号)、《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5号)即行废止。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rst.sc.gov.cn/rst/gsgg/2023/5/19/caf6f7c360b34b92bb6ff532e284c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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