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 导语】为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建立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的中考中招制度,切实发挥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推动和保障课程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有利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有利于推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扬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安排
1.文化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为文化考试科目,在初三年级进行。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实行闭卷考试,思想品德、历史实行开卷考试。各文化学科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制卷、网上评卷。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按省统一要求组织,成绩计入英语学科总分。各科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统一合成、分县(市、区)发布。文化考试时间为6月15日—17日,考试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考试日程、各学科分值及考试时间见下表:
表一:文化考试日程
注:从2018年中考开始,思想品德和历史考试合场、分卷,中间间隔10分钟用于试卷收发、学生不离开考场。
表二:各学科分值及考试时间
2.体育与健康考试项目
全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以满分30分计入学生升学总分,其中学习过程评价12分、体锻效果评价18分。体育与健康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分区域实施。全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须于5月20日前结束,中考体育考试工作方案另发。
3.会考科目
地理、生物、理化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为毕业会考科目。地理、生物学科实行闭卷考试,在初二年级进行,由市教育局按中考文化考试科目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命题、制卷,统一网上阅卷,试卷结构、难度依据学科考试说明确定。初二地理、生物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19日上午8:00—9:00和9:10—10:10,地理和生物考试合场、分卷,中间间隔10分钟用于试卷收发、学生不离开考场。地理、生物考试按中考文化考试科目,一样组织,一样严格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理化生实验技能考查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实施(具体办法另发)。其中,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在初三年级的5月份进行,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在初二年级的6月份进行。
地理、生物会考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分A、B、C、D四个等级,根据考生成绩按比例折换成相应的等级,以测试总人数的前30%(含30%)考生为A等级,前30%至前70%(含70%)为B等级,前70%至前90%(含90%)为C等级,90%以后的为D等级。
2015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2018年参加中考升学时,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应达到C及其以上等级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包括参与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凡会考科目成绩有D等级者要求升入省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就读的,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2016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2019年参加中考升学时,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达到B及其以上等级在升学时方可享受热点高中指标生待遇;会考成绩均达C及其以上等级者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
4.考查科目
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为考查科目,考查结果以等级形式(合格、不合格)呈现。信息技术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考试形式为上机操作,县(市、区)组织考查,在初二年级的6月份进行;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由县(市、区)组织命题,学校组织考查。考查科目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学习能力”的重要内容。
根据《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艺术素质测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艺术素质过程评价从2017年秋学期入学的初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音乐、美术学科素养考试在2020年中考时实施。
5.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学生毕业和高中录取的必备条件。
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各初中学校要健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学生健康卡》和《成长记录袋》等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应参照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生本人、同学及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和解释。综合素质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名单应及时在学生所在班级公示。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呈现。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等级。各初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各班级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班级评价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价小组主持班级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评价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各初中学校应对初中毕业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全面鉴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C及其以上等级者方可毕业。
三、高中招生录取
1.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
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量和市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分校招生计划由各地在市下达的总额内自行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发规处、基教处)备案,中、高等职业教育“3+3”、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计划定向分配到县(市、区)。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将严肃查处,并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所招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引发的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市教育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高中招生程序
所有应届初三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所有高中学校在市内招生都必须以中考成绩为录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中考前招生,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高中招生录取审批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照“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审批—省教育厅学籍库电子注册”程序进行。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3.实行热点普通高中70%招生指标定向分配
为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要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的初中学校,录取时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上不设分数底线,以确保所分配的指标生充分录取。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省四高中原则上应该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招收指标生。
4.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依法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编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面向市内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考试。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可以在生源地中考后组织独立招生考试,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并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手续由招生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凡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擅自招生导致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市教育局将在下一年度取消该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计划。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当分开,不得相互代招。
全市范围内的初中毕业生申请跨省辖市就读民办高中学校,该民办学校须有经扬州市教育局批准并纳入扬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手续须在扬州市教育局办理。
5.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
市教育局根据各县(市、区)中考情况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确定各自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时,需参照本地最低控制线在中考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控制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中、高等职业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年+3年)招收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三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年+4年)招收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当地四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6.执行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政策
依据《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扬府办发〔2016〕53号),继续做好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工作,具体意见另发。普通高中学校特招优秀运动员的具体申报程序为:由运动员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各有关初中学校于5月18日前向招生学校推荐;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对有升学需求的运动员进行专业测试,并于5月31日前将具体意见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特招运动员要求,对拟招收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在当地教育网公示一周后,于6月11日前将拟招收运动员汇总表、运动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教育处)。市教育局将在中考成绩公布前,将经审批具备特招运动员资格的名单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招生学校,同时在扬州教育网予以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生,各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办理运动员特招录取手续,凡擅自录取的,将严肃追究招生学校校长的责任。
7.扩大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扩大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具体文件由市教育局另发。
8.做好省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和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关于建设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通知》(苏教基〔2015〕6号)要求,今年全省继续在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和江苏省南通中学开办空军青少年航空教育实验班(简称航空实验班)。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航空实验班”招生的统一要求和序时,做好2018年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9.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
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批准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0.做好回户籍所在地中考升学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要求,“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在外地就读初中的学生需要回到城区、县(市)参加中考、升学的学生,必须将其学籍转入到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后开展中考报名工作。
11.规范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
严格执行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中考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行全省高中电子学籍与全国对接。市教育局将全市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8月30日前报省学籍平台。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中考是基础教育工作的大事,是对义务教育段教育教学质量的检验。全市中考承担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的双重功能,是衡量义务教育巩固率的重要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初三年级学生全部参加中考,任何部门和学校都不得动员或组织学生不参加或变相不参加中考,市教育局将对中考报名情况与学籍库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进行通报。各高中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凡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档案。
2.要加强中考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中考作为各自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落实相关工作;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加大中考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中考改革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确保中考平稳、有序进行。
3.中考方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无权更改中考方案。
4.思想品德、历史学科继续实行开卷考试。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一套教材(思想品德考试另可携带市教研室统一印制的中考时政学习材料)进入考场,其它材料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5.要重视建立、认真实施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初中学生毕业制度,充分发挥考试评价促进教学和学校、教师与学生发展的功能,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
6.各地要严格按中考要求组织会考和考查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对在会考中违纪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严肃处理。对经查实的会考集体舞弊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章严肃追究考生所在学校相关教师、校长以及所在考点监考教师、考点负责人和所属县(市、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要建立严格的中考命题、审题制度。市教科院要加强对考试命题和综合测评的研究,确保命题质量和学业成绩的科学性、公平性;要组织中考命题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评价与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8.认真做好网上评卷工作。各地要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精心选派优秀教师参加阅卷工作,提供与评卷要求相配套的硬件设施及工作环境,确保评卷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在保证评卷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评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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