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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恒定: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变更: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包括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1.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50条:依照本解释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a.自然人死亡——继承人
b.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分立、合并、撤销)——继受人
【注意】当事人变更时,程序的处理
【例题·单选题】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变更。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17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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