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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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1)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2)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准
  (3)若上述两种都不能证明的则由法院参照专利实施费自由裁量
  (4)依照前两种情形请求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专利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害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题例】张某2002年1月经申请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赵某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一直从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该专利产品,张某一直没有起诉,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损失。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现在这两年期间的损害予以赔偿,在此之前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在提起侵权之诉前权利人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专利法》第61条
  《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1)可以在诉前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被称作诉前禁令,在民事诉讼法上则被称作诉前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2)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诉前证据保全。
  (4)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证据保全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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