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什么-2020年四川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副标题:2020年四川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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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四川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


  在每一年的三支一扶笔试中,刑法都是常考的科目,这其中自然人犯罪经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大家,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考点。从犯罪主体来说,自然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而对刑事责任能力又有以下规定: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篇二】2020年四川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合同订立知多少


  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性协议。

  【注意】1.“合同”只能调整财产性法律关系,比如买卖、赠与、租赁关系等。而与人身性质相关的,比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则不能用《合同法》调整,因为婚姻关系自有《婚姻法》来进行调整。

  2.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和同只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有效,对于非合同的主体不发生效力。

  【例】王飞租住了房东刘丽的三居室房屋,在租住期间,王飞经刘丽同意后将此三居室房屋的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赵棠,赵棠在租住房屋期间用火不当导致房屋毁损,那么在此关系中,刘丽只能依据租赁合同向王飞请求赔偿,而不能直接找赵棠,原因就在于合同的相对性这一特点。王飞在赔偿完损失后,可依据转租合同向赵棠追偿。

  二、合同如何订立?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例】王贺写信询问好友李萌是否愿意将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以8万元价格卖给自己。这一关系中就是王贺在向李萌发送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且内容十分明确、具体。

  【注意】考生要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特点在于,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引诱对方发送要约,就拿商业广告来说,我们有些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要买这件物品,但是看完了广告就会忍不住想要买,这就是要约邀请在发挥作用。考生要注意区分二者。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例】李萌接到王贺信件后答应愿意把宅基地以8万元卖给王贺,此时李萌就做出了一个订立合同的。而且是完全同意王贺的要约内容。

  【注意】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假设李萌回信王贺“宅基地8万不卖,10万才卖”。这时你会发现李萌并没有完全同意王贺的要约,而是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变更,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李萌又向王贺发送了一个新的“要约”。

【篇三】2020年四川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一、概念和性质的不同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方式之一,是对违法者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避免危险扩大、预防毁灭罪证等采取的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不具有惩罚性。

  二、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情形不同

  行政拘留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适用的对象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刑事拘留规定在《刑事讼诉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由此可见,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者,而刑事拘留适用于可能会逃避侦查、毁灭罪证的涉嫌犯罪者。

  三、决定的机关不同

  行政拘留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适用期间不同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日。

  五、救济方式不同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是刑事司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清晰分辨二者即使在名称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在性质和期间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希望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让各位考生不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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