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开展的活动|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精选合辑

副标题: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精选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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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导语】国家宪法日是在每年的12月4日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以下是由©文档大全网为您带来的《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精选合辑》,供大家的品鉴。

  【篇一】

  12月4日,xx亿中国人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在此前后,我们常州市在企退役军官的中心学习组和学习骨干,两次近百人次,认真学习上述习主席的重要指示和宪法。经过研讨,对依宪维权,得出以下八条共识,现向各级领导汇报,并作为建设性的意见提出,如有不当之处,也请批评指正。

  关于依宪维权的几点认识: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宪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在企退役军官忠诚于宪法,要做到"非宪勿作,唯宪是从"。在维权活动中,坚持依宪维权,站上维权的法律制高点。

  二、宪法第33条是我们维权的宪法依据。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企退役军官,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战友一样,都是由组织安排决定的,都一样以青春献国防,尽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根据宪法制定的《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军衔条例》以及法律授权的一系列中央文件,具体规定了我们的法定身份和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障。

  三、宪法第41条是我们依法上访、申诉、控告的宪法依据。

  在企业改革中,由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上级领导机关上访、申诉、控告,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民主权利,完全合法合理,受法律保护。而20多年来,人社部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背此项宪法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建议,又不负责处理,还对上访群众,进行打压,涉嫌报复,形成严重的违宪事件。根据四中全会"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必须严肃对待,从速处理。

  四、在这起违宪事件中,*是罪魁祸首。

  宪法第一条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他在任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企转组组长(后升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此条宪法,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错误思维,制定了中办发电[20XX]31号、企转组[20XX]1号、[20XX]2号、[20XX]1号等违宪、违法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要求在贯彻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中,彻底清算,消除影响。为此要求:(1)停止执行上述一系列错误文件;(2)对上述文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依法予以撤销;(3)要求对今年9月22日,北京警方打压进京诉讼代表事件作出处理,今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依宪行政,势在必行。

  今年5月27日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上,马凯副总理布置工作时又提出: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解困维稳"仍然是"稳定压倒一切"的产物,"解困"背离法律,"维稳"侵犯人权。这与四中全会精神格格不入,与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政治觉醒的形势很不相称,所以纠正这一错误势在必行,要依宪、依法纠错,改正得越快越好。

  六、依宪执政,专政手段不可乱用。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维权骨干和群众,仍在进行监控和打压。如对上访群众进行劝访、限访、压访、截访,有时动用警力,大打出手。把企业军转干部的代表,当作"挑头人"列入黑名单,监视行动、监听电话、有时以请去"喝茶"、"被旅游"等手段,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前几年还以维稳为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加以迫害。(一些代表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非法关押、搜身、抄家,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等),这些都已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住宅、通信、申诉等权利。严重触犯了宪法35条、37条、38条、39条、40条、41条等条款。应当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中,自省、自律、自纠,从速改正。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头,有关领导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杜绝。

  七、"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企退役军官的问题,完全是由各级政府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逃避法定义务所造成的一件历史冤案,既是政策性问题,又是涉法、涉诉的问题。如何处理?请求中央从速决策。无非两种可能:

  1、各级政府主动纠错。由各级领导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依宪、依法纠正错误,公正解决。

  2、走法律程序。依法立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八、我们坚决相信和依靠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中,继续发挥正能量。"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我们满怀信心地迎接法治的春天,争取维权的最后胜利。

  【篇二】

  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我们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进行了宪法晨读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了解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的法律。我们从小就要学习宪法,了解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很多小朋友平常对交通安全规定不以为然,比如未满12岁就骑小黄车上马路,随意闯红灯等。还有的小朋友喜欢动手动脚,推人一下,绊人一脚,一言不合就抡起拳头。其实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要知道小事也会变大错、闯大祸,甚至酿成惨祸。即使侥幸没有出事,但是小时候违规多了,长大了就可能变成违法犯罪。“勿以恶小而为之”,古人就已经告诉我们,只要是不对的事情,哪怕再小,我们也不要去做。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端正的态度,遵守规则,遵守法律,我们的国家才会变得越来越好。

  遇到自身权益被损害时,我们也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通过这次活动,我知道了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所以一旦有人伤害你,就要勇敢地告诉大人,到公安局那边去报案,不要因为坏人的恐吓而害怕。坏人反而会因为我们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敢再欺负你。

  宪法日活动让我收获多多,我以后要更多地了解法律,希望大家都既不要去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也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把我们祖国建设成为更完善的法治国家。

  【篇三】

  党的十九大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作为我国新时代完善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引,才能确保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才能使之切实可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我国在十九大报告确定的时间表内(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再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深入宣传学习、讨论宪法精神,2018年10月23日15点30分,云南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药学院全体同学于东陆校区化学楼101室开展了主题团日活动,该活动以国家宪法日为主题。

  本次团日活动由班级团支部书记孙燕同学主持,她从“十九大引领依法治国新时代”、“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以及“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四个方面向同学们阐述了她所理解的宪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中,在全国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本次主题团日活动不仅让同学们了解了国家宪法日的由来,也让大家从国家宪法日的由来中更加深入地去领会宪法精神。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相信此次主题团日活动不仅增进了同学们对宪法精神的认识,也增进了大家对党中央的衷心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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