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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