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函﹝2017﹞1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7〕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支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采用面谈交流、活动考察等方式招生的,考察的重点是学生的身心正常发育水平,其相关要求、程序等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与其他社会教育机构合作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把各种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作为招生考核的内容,严禁把各种“奥赛”等内容纳入学生考察内容。
二、坚持市域统筹,规范招生程序。民办中小学招生坚持市域统筹,在本市范围跨县(市、区)招生的,由各市统筹确定;省内跨市招生的,应与生源地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跨市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招生前,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报送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与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纳入生源地招生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招生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结果。
三、加强管理引导,规范招生秩序。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学籍管理,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到守土有责。严禁民办中小学通过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免学费、奖励等方式招揽生源,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要加大惩处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要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核减招生计划等,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严重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暂停学校招生资格。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的教育”的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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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山东省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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