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5篇

时间:2022-12-07 03:19: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报告# 导语】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1.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 篇一


  时间一晃而过,到xx工作已经一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领导同事都给予了我足够的宽容、支持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xx“诚信天下,稳健经营,追求卓越”的品质,也体会到了作为理赔人的专业和辛勤。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xx的一份子而惊喜万分。

  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领导对我们工作学习进度有着细致的安排,一至二周主要学习理论知识,辅以简单案例的学习,二至三周则以实例案件学习为重心,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之前的理论学习,三至四周开始实际处理一些简单案例并学习系统的录入,第四周则开始了医院查勘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一、通过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xx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记得初到xx时,在和领导的第一次谈话时就注意到,xx是一家非常重视员工感受的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都非常的人性化,尽量为大家营造出轻松的工作氛围。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公司运作的专业和严谨性。我想,作为一个分公司的理赔人员,对单个案件的处理的确只是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对流程的把握,这也应该是自己工作学习的重心。

  二、坚持保险理论学习让我的理赔理论素养得到提高

  在xx工作的前两周,领导并没有安排给我们具体的工作任务,而是要求我们学习公司的条款,学习保险法,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总公司的人伤理赔指导手册,或许有的理论我们暂时并不会用上,但是,不懂战术的士兵不会是一个好兵,没有这些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今后在在遇到复杂一点理赔案例时,我们可能就会束手无侧。在之后的案例学习中自己也发现,之前的理论并没有空学,很多案件都需要理论的支撑,扎实的理论知识让自己在实践工作中受益匪浅。我想,理论知识的学习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是浪费时间。

  三、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工作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分公司人伤核损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人伤案件的查勘工作。

  (2)人伤案件各项费用的审核。

  (3)人伤诉讼案件赔偿的建议。

  (4)分公司人伤理赔工作情况的分析。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过完成上述工作,使我认识到一个称职的人伤核损员应当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理赔数据的分析报告能力、理赔流程的检视能力。虽然之前对理赔工作有一定的接触,但实际工作中发现自己在许多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案件的处理上还时常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遗漏,在日常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学习了医学、法律专业知识,加强了对查勘流程的学习,加强了电话沟通的学习,目前自己基本能胜任一般案件的查勘、核损工作。

2.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 篇二


  根据威信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学生保险违纪违法案件及减负规定通报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立即召开全乡校长会议,成立以中心校长杨文任组长,吴军任副组长,办公室其他教师为成员的领导组,对学生保险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生参加保险基本情况。

  我校学生的平安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承保,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837人,参保学生1558人,投保率54.9%,保险费每生30元。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799人,参保学生1658人,投保率59.2%,保险费每生50元。

  二、学生保险工作我校做到了“一执行”、“三没有”。

  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我校认识十分到位,学生平安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始终本着一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投保。不管是学校还是承担我校学生保险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宣传,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在整个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一个“执行”。

  一个“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xx]30号)的精神,在学生保险中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作为学校更是让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尊重家长及学生的意愿、选择。

  三个“没有”:

  1、没有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保险或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目前我校学生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在保险工作中讲信誉,坚持原则,且对学生意外伤害后赔偿及时,让广大参保的学生及家长十分满意,自愿在该公司投保,我校学生投保率在55%左右,所占比例为总人数一半左右,学校没有强制学生交保险。

  2、没有与保险机构利益分成行为。学校所有教职工也从没有接受保险机构吃请或收受回扣的情况,从保险公司看也没有向学校教职工请客送礼、返还回扣的现象,一切均按原则办理。

  3、没有学校教职工参与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收取。

  总之,通过自查,我校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一切正常,有效贯彻执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同时化解矛盾、转嫁学校风险。

3.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 篇三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监管局的要求,确保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地区分行指示中北支行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各相关部门,各组织层级、各具体岗位在防范化解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中的职责。

  二、内控管理风险

  1、代理协议管理支行为一级支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都是由地区分行带头签订的。

  2、代理产品管理上级机构能够及时补充修改代理协议中的银保产品目录,未超出销售代理协议中产品。

  3、单证管理银保单证管理制定由总行统一制定,上级机构下发的所有空白都纳入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下发凭证也都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三、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

  风险排查在银行公示栏张贴了保险公示咨询投诉电话告知客户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

  四、销售误导风险

  1、教育培训支行理财经理在进行保险销售时都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场进行销售指导,保险公司在我支行还定期开展保险知识的培训讲座。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2、销售行为支行现共有五人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

  3、不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的情况。

  4、所以保险宣传材料都由上级机构下发。

4.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 篇四


  我单位自接到《xxxx保险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后,立即按照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随即召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会议,要求公司各部门把自查自纠当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境。同时成立自查自纠小组。以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为检查工作重点,客观反映自身存在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一、保险企业证照手续:

  我单位各种经营证照手续齐全,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xxxx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xxx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xxxx国税、地税颁发的国税、地税相关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按时到工商局、质监局进行年检,并且年检合格。

  二、纳税情况:

  自20xx年xxxx【20xx】14号文件下发后,我单位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以及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种。自文件下发至今,我单位应缴代扣代缴车船税108.71万元及营业税等其他各项税费总计56.76万元,实缴车船税108.71万,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合计56.76万元。

  三、理赔服务问题:

  理赔服务流程以及均张贴在我单位职场显著位置,让客户监督我们理赔服务,同时客户承保时由出单人员提供报案、投诉便捷卡片,可以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我们最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中介市场情况:

  我单位共有中介代理人23人,均具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保险监管系统内登记展业证合格。自20xx年底,我单位即按照总、分公司要求车险实行“见费出单”,且自我单位成立至今,无保费超期应收问题存在。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针对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各部门要以此次自查自纠整规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5.保险公司年度自查报告 篇五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社按照县联社下发的《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晋银监办〔20xx〕191号)的要求,对我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我社现在所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利于我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销售及宣传情况,经过检查未发现我社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未擅自增加保险责任、金额。宣传方式主要为营业柜台宣传,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财务方面,经对保险财务凭证的检查,暂无发现违规行为。

  存在的问题:

  一、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许可证》。

  二、应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柜台设置明显标志。

  三、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我社制定的意外保险投保提示。

  四、应由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KpC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