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获悉,2021年黑龙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自2021年起不再接受成绩延期之外的中专学历人员报名。
(二)告知制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考的,须本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其作出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制方式、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以及作出后撤回申请的,报考人员应按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核查与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与监管。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与监管的,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资格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操作流程
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等操作(操作方法、步骤和要求详见网站“操作流程”栏目)。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省、市(地)级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相应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六项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98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
三、考场设置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考区分别设置考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雷同答卷处理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疫情防控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请各市(地)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现场公告等渠道告知考生。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报考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跳转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费等操作。
(一)注册、上传照片
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报名服务平台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等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可在提交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方可报名。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
报考人员应按要求上传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照片须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二)填写报考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知晓各项具体内容,遵守相关规定。
报考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
报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本年度报考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科目由系统自动选择)。
填报信息时选择的学历、学位信息带有“需要人工核查”或“核查未通过”标识的,需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的,报名信息确认后须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
选择不采用告知制方式以及不适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作出后撤回申请的,须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报考人员在信息确认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填报信息。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格核查
1.在线核查。报名服务平台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在线核查通过的,按系统提示缴费。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查结果。
2.现场核查。在线核查未通过、申请免试科目(含老考生)的报考人员,请在“现场核查”规定时间携带本人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报名表上“核查点”指定地址接受现场核查。各市(地)“核查点”地址和咨询电话也可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主页“市地考试中心咨询方式”查询。
注意:资格核查通过后不允许修改报考信息。
(五)网上缴费
核查通过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报考人员如需缴费票据,请按规定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中心公告”栏目通知),领取电子版缴费票据。
二、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打印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报名市(地)考试组织机构联系。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军队人员有效证件〔包括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卷卡合一”技术印制。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服从现场管理,主动配合扫码、测温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四、查询成绩、合格标准
应试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五、领取证书
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或相关市(地)考试组织机构网站通知,按要求办理证书。
六、告知制有关规定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联系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修改。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贯穿本项考试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与监管。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截至本项考试下一年度报名日期前一日,仍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四)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
(五)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2021年黑龙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