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8)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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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有权申请回避

  C. 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 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 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 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2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 甲征得不满l4周岁的****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 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D。被害人的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积极安乐死不能阻却违法。故A项正确。对于自杀关联的犯罪,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安乐死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只有如下三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被害人只能与犯罪行为结束之前,而不是之后。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法律认为****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3 甲欲杀乙,对乙实沲暴力致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对甲该如何定罪处罚?

  A.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 故意杀人罪既遂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仍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故B项正确。

  4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2 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甲又犯了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对甲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先减后并”的规定框罪处罚

  B.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乙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诈骗罪作出判决,然后依据“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 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在僦释考验期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丙应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D. 丁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ll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丁应执行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合并。第69条并非先减后并的规定,因此A项不选。B道理同上,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应依“先减后并”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正确,犯新罪后应撤销假释,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无期徒刑吸收。

  5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参与实施一起重大爆炸案,并查证属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争议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点是否属于协助抓捕是问题的关键,假设提供的是隐藏处所的话,那自然属于协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团伙、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因为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机关并不知情的,为其提供这一信息,仍然节省了司法资源,表明了行为人的积极悔改态度。对协助抓捕的范围也是可以作广义解释的,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故D项当选。

  6 于某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县公安机关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对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县公安机关不能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B.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C.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 县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与县检察院无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故本题应选C项。.

  7 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B. 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C. 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D. 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B项错误。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A.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 1个月

  C. 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 2个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 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旧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

  9 张红与王明结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明,两人离婚后王小明随母亲张红一起生活,后来张红又与程某结婚,程某还带有一女程大妹。王小明和张小丽结婚后开了一家手工作坊。后王小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法院。在下列人员中,依法可以接受委托做王小明辩护人的是:

  A. 张小丽,五年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B. 张红,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

  C. 程大妹,已经取得美国国籍

  D. 王明,本案共犯,但因情节轻微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书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惟许。故本题答案为D。

  10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

  B.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C.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D.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决定》第22条的规定,不起诉 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 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 该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


  11 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A. 张某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怀有身孕

  C.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l0年,在狱中自杀未遂,丧失生活能力

  D. 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抚养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本题考查了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选项A不可以,因为张某判了无期徒刑,不能监外执行。选项B可以,因为虽然王某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形予以监外执行。选项C不可以,因为具有自伤自残的情形。选项D不可以,因为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情形。

  12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下列关于搜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搜查只能由公、检、法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C.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还有见证人同时在场

  D.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搜查的基本规则。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能进行侦查活动。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37条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BC项错误。B项错在法律并不要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同时在场。C项错在搜查无须医师。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D项正确。

  13 关于被害人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根据“得的行为不违法”这句格言,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得到儿童的,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如果数名妇女同意数位男子同时对其实施性行为,因为妇女有处分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该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

  C. 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被害人屋内帮其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害人现实,但推定,排除犯罪成立

  D. 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因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者必须对其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经所实施的行为也可能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构成其他犯罪,B 项行为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聚众*乱罪;c 项现实上虽不具有被害人的,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推定;D项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无效。故C项当选。

  14 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朱某请甲罐E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别墅以30万元的优惠价卖给甲,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某承揽到该路段工程。同时表示自己不想买房,要求求朱某以30万元的价格把该别墅卖给乙,朱某同意,甲同时告知让乙以自己的名义用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别墅。事后查明乙是甲的情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构成受贿罪

  B. 朱某构成行贿罪

  C.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案中虽然未交代乙对甲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知情,但据生活常识和情妇(夫)关系推断,其应当然知道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钱权交易情形,故甲乙成立受贿罪共犯,只有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乙才单独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当选。

  15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选项A中,甲为了抢劫使用了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财物。但该财物是被害人被追赶时不小心掉下的,而不是暴力导致。B 项是介入因素导致了程某的死亡。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项中项某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丙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同样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的问题。本题中BD选项性质相同,只是描述不同而已。故B项当选。

  16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 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C. 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 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较高。A项妇女和丈夫也可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如丈夫公然将通*的妻子赤身****游街示众的。据《刑法》的规定可知CD项不构成本罪。B项不是结果加重犯。故8当选。

  17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芒,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罪中,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本题中,行为人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故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A项正确,C 项错误。

  B选项中,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目的,而本题中甲具有出卖的目的,故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D选项中,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题中甲拐骗和偷盗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出卖,所以,不成立绑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一项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A.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B. 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C. 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

  D.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哪一原则?

  A. 直接言词原则

  B. 辩论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公开审判原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

  20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伺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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