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3)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3)

时间:2023-12-10 05:00: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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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质证

  B.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C.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见,“可以不公开质证”是错误的,应是“不得公开质证”。B项是该规定第38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正确。根据该规定第36条之规定:“经合法传唤,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可知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的错误在于,根据该规定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冽,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关于这一解释的类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补正解释

  B. 当然解释

  C. 立法解释

  D. 司法解释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首先,所谓补正解释,是指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即立法本身的错误),统观刑法全文对其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故A项错误。其次,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可以将该事项当然包含于该规范适用范围内,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例如,2009年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认为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则是当然解释。故B项错误。再次,所谓立法解释,是指刑法适用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故C项正确。最后,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刑法适用过稚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故D项错误。

  3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A. 张某于2008年私自开设了一个烟草批 发店,低价回收礼品烟,再高价卖出,截至2012年,张某非法获利50多万元 。

  B. 太阳保险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创设了“酒后驾车事故险”,并向本市司机、车行广泛宣传,吸引大量司机办理此项保险,该保险公司先后收受保险费达l00多万元

  C. 南方公司租用路通呼叫公司的互联网 专线和模拟电话线,设立语言转接平台,开展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IP电信业务,自2009年11月到2012年5月间,总共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通话时长达820万分钟,造成我国电信资 费损失1766万余元

  D. 海天外贸进出口公司明知不具备外贸 进出口经营权的远大公司提供的进口商品合同是伪造的,仍为其向中国银行某市分行骗购外汇800多万美元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也构成非法经营罪,C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盈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D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 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A. 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B. 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C.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D.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依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项错误。

  依该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讲、。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项错误,D 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知C项正确。

  5 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 个朋友赌搏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 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缴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 购买、运输假币罪

  B. 诈骗罪

  C. 持有、使用假币罪

  D. 赌博罪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该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本题中,甲购买了假币,又携带假币从A地坐火车到B地,其行为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因此,A项当选。

  甲用假币交罚款的行为,与甲用假币购买其他物品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又因为具有欺骗收受假币者的内容,并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债务等),又构成了诈骗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一致的,但法定最低刑中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重(拘役),所以应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故B项不当选。再者,使用假币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原则上适用使用假币罪。甲在运输假币的过程中使用假币,因此甲又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当选。故此,对甲应该按照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或者以赌博为常业。从立法精神来看,赌博罪打击的是赌头和赌棍,故仅在火车上偶然进行一次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6 下列行为属手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 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涉案的财物予以收缴的行为

  B. 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的行为

  C.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进行查封的行为

  D. 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在公共场所有扒窃嫌疑的刘某监视居住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项公安机关的“收缴”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B项表述属于海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项的关键词是“查封”,是为调查取证、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常顺畅进行而采取的强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D 项表述是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对其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因此A、B、C为正确答案。

  7 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 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 某市人民政肘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C. 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D. 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2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 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此,某市人民政府“可 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而非“应当”,故B项 错误。 根据该法第47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本题中,因为化工厂属于可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项目,周边居民作 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故C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 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所谓的45日是在人民政府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情况下的期限。如果该市人民政府没有采用,则应当按照该法筇42条第l款的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入批准,可以延长l0 8,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即由每个机关依次在不超过30日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故D项错误。

  8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 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BCD。本题考查脱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16条关于脱逃罪的规定,A项构成脱逃罪是毫无疑问的。B项不能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的人由于并没有被关押,因此不可能构成脱逃罪。CD项的行为也是脱逃行为,但对于该脱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C构成组织越狱罪。D选项中行为人集体采取*方法脱逃的,构成*越狱罪,都不能认定为脱逃罪。

  9 某地小煤窑由于安全设施不完备,某日在生产作业中发生漏水事故,由于煤窑老板申某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致贻误了营救时间,造成更多人员死亡。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申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 申某的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C. 对申某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

  D. 申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第4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A、B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可知申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cD项错误。

  10 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 检察院依法提起二审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C. 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书副本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注意法条表述的准确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该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故D项错误。故BC项当选。

  11 在刑事诽讼中,下列哪一(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A. 审判期间对精神病人做鉴定的时间

  B. 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7日

  C.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20日

  D.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A项当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故B项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故C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项当选。

  12 下列哪一(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A. 甲印刷了5000套**书刊并向社会公开贩卖

  B. 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

  C. 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D. 丁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A项构成制作、传播**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363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C项正确。D项,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

  13 王某非法制造军用枪支20支后又持有,关于王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王某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B. 对王某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论处

  C. 王某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D. 王某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A项正确,王某私藏枪支后又持有、私藏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行为,所以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由于事后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被吸收,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B项错误。王某的行为只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不数罪并罚,C项错误,D项自然也错误。

  14 关于受贿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某国家机关后勤处长杨某收受刘某5 万元现金后,许诺采购刘某的产品,实际并未实行,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B. 工商局局长唐某介绍亲戚王某认识自己的朋友卫生局局长李某,王某送给李某现金2万元.王某终于拿到个体医生职业执照,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C. 县长赵某退休后,收受请托人韩某l万元,为韩某之子上学的事找到教育局长说情,后韩某之子被优先录取,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公安局长苏某收受高某2万元现金后,给税务局长打招呼,减免了高某应交纳的税款,苏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项杨某收受贿赂后,虽然虚假许诺,但仍构成受贿罪,故正确;B项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的介绍贿赂罪;C项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确;D 项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丁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的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故ABCD项当选。

  15 李磊19岁,聋哑人,因涉嫌****被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拟对他进行讯问,需要遵守下列哪一(些)法定程序?

  A.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C.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 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AB。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所以A项正确。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D项错误。

  16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 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 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选项A要求至少推选2名诉讼代表人,错误。太平居委会作为规划局批准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批准行为改变或撤销,必然影响其权益,因此,太平居委会当然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正确。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被告的行为完全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据此,应当判决维持,选项D正确.C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被告胜诉的主判决是维持判决,而不是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只在法定的几类有限情况下使用,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17 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受外国委托暂时拘留逃往我国的该国犯罪嫌疑人

  B.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C.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D. 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壹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18 某日夜晚甲撬开邻村乙家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见乙在家便殴打乙并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递给甲,说:抱歉,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穷。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一会儿家里会来邻居串门的!这样吧,一会儿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没等来乙却等来了警察,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A. 构成抢劫罪未遂

  B. 构成抢劫罪中止

  C. 构成****罪未遂

  D. 构成****罪中止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甲的抢劫过程中,因实际状况(被害人乙只有数量极少的财物)违背行为人的预期,在经验法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当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该行为,该行为的完成存在客观上的障碍,故未遂。另外注意,抢劫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根据2005年的人民法院“两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这两种结果之一的。也不要以为此案中将钱拿在手里(又扔回)就是既遂(而不能转为中止等)。另外,抢劫停止后,又另起犯意,意图****,因被害人欺骗而未继续实施暴力,属****未遂。甲最终应以抢劫罪(未遂)与****罪(未遂)并罚。故AC当选。

  19 某区城管大队与交通协管员在整治奥运场周边环境中,发现张某的汽车违章停放,于是交通协管员杨某在张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书,告知书上有杨某签名。事后,张某按照违法停车告知书的要求到某区交通支队的执法站接受了处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 某区城管大队和交通支队为共同被申请人

  B. 某区交通支队和杨某为共同被申请人

  C. 某区交通支队

  D. 某区交通支队执法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例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题中,某区城管大队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交通协管员只是告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某区交通支队,执法站是交通支队的内设机构,因此,C项当选。

  20 张三和李四两人共同殴打王五,本案一审判决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两年,每人分别赔偿王五l0万元医药费,一审后,王五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张三也对自己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上诉。回答第20-22题:

  关于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二审法院应该只审查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问题

  B. 二审法院应当对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要审查

  C. 二审法院应当只审查张三的判决部分

  D. 二审法院对于张三和李四都要进行审查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本案考查的是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所以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选项D正确。

  21 二审法院如果发现被告人的量刑有误,关于对被告人能否加重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加刑

  B. 二审法院可以对张三加刑

  C. 二审法院对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加刑

  D. 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和张三都加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为只有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并没有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抗诉,所以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另外,虽然本案只有张三一个人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也不能加重李四的量刑。所以本题选答案C。

  22 本案如果张三上诉后就自杀身亡,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A. 对于张三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 对李四应当继续审理

  C. 本案应当全案终止审理

  D. 本案应当宣告张三无罪,对李四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AB。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张三上诉后死亡,对张三是终止审理,但是对同案犯李四依然应当继续审理。所以本题选AB。

  23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 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 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曾被开出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故ABD当选。

  24 下列关于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一(些)?

  A. 犯罪主体不同

  B. 犯罪手段不同

  C. 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D. 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判决生效之前,其所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外。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故ABCD四项当选。

  25 下列属于自诉人共有的诉讼权利的有:

  A.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 有权自行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接受法院调解

  D. 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A 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故C不当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l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故D当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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