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西藏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生须知

副标题:西藏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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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特别提醒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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