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7年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受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等相关要求,筛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本级学校可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申报。
2.本次申报仅限于面授培训机构,网络教育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确定。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3.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培训机构管理、师资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并在新疆财政网上向社会公告。
4.备案受理时间:2017年4月6日前。
地 点: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田雨鑫 0991- 2359401
祁新济 0991-23594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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