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直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6年8月22日-30日为受理省直、委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科大学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多点执业医师应通过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需委托我委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时间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算起。
(三)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今年继续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我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评审,继续按《2015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案》执行。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一)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逐步实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已实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单位的申报人员,申报评审时需提交《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
(二)申报人要按资格条件中“在职在岗”要求,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登记注册。根据执业范围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申报《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附件2)中相应的专业。
(三)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并作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凡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进行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年正高级答辩将继续采用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每人答辩时间30分钟。答辩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执行。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6〕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函〔2014〕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2014年1月15日之前已经按规定安排支援工作的,以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备案情况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列入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范围: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
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按照“申报人员须知(2016年版)”要求,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申报人应保证所填网上信息和所提交纸质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申报人需在7月25日至8月12日登录广东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gdwsrc.net),在《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资料,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和表格在广东卫生人才网“高级职称评审”栏目中下载。
(二)单位审核。
单位应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经单位审核评价小组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小组人数过半通过的申报人,方可报评委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省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对单位审核工作进行通报。
单位应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考核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四)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申报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单位应于8月24日前完成网报及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直及委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3.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案》(粤卫函〔2015〕881号)
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5.《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6.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8.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
9.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
10.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1907号)
11.省人事厅《关于广州、深圳两市区属医务人员课题立项条件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2013号)
1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
1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14.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15.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1999〕136号)
16.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函〔2014〕72号)
17.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增补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名单的通知》(粤卫函〔2014〕897号)
1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
1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
20.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6〕2号)
21.省职改办《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
22.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23.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
24.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
2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2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
2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附件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序号 |
评委会 简称 |
所含专业 |
1 |
内科专业 |
1.普通内科 2.心血管内科 3.呼吸内科 4.神经内科 5.消化内科 6.血液病学 7.肾内科学8.内分泌学 9.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10.传染病学 11.结核病学 12.急诊医学 13.重症医学 14.老年病学 15.职业病学 16.全科医学 17.肿瘤内科 18.康复医学 19.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0.预防保健 |
皮肤与性病学 | ||
1.精神病学 2.心理治疗 | ||
2 |
外科专业 |
1.普通外科 2.神经外科 3.胸心外科 4.泌尿外科 5.骨外科 6.烧伤外科 7.整形外科 8.肿瘤外科 |
麻醉学 | ||
3 |
妇产科专业 |
1.妇产科 2.妇科(含妇科肿瘤) 3.产科 4.生殖医学 5.计划生育 6.妇女保健 |
4 |
儿科专业 |
1.小儿内科 2.小儿外科 3.新生儿科 4.儿童保健 |
5 |
口腔及眼耳鼻咽喉专业 |
1.口腔内科 2.口腔颌面外科 3.口腔修复 4.口腔正畸 5.口腔 |
眼科学 | ||
耳鼻咽喉科学 | ||
6 |
预防医学 专业 |
1.环境卫生 2.公共卫生 3.卫生毒理 4.疾病控制 5.妇幼保健 6.职业卫生 7.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7 |
中医药专业 |
1.中医内科 2.中医妇科 3.中医儿科 4.全科医学(中医类) |
1.中医外科 2.中医骨伤科 3.中医皮肤科 4.中医肛肠科 5.针灸 6.按摩推拿 7.中医五官科 | ||
中西医结合医学 | ||
中药学 | ||
8 |
药学专业 |
|
9 |
护理专业 |
护理学 |
10 |
医技专业 |
1.临床医学检验 2.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卫生检验技术 4.心电学技术 5.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6.病案信息技术 7.高压氧治疗 8.营养 9.功能检查 10.医学实验 11.输血技术 |
1.放射医学 2.放射医学技术 3.超声医学 4.超声医学技术 5.核医学 6.核医学技术 7.肿瘤放射治疗学 8.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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